辦理繼承房產登記 需要遺囑公證書嗎

法律 商丘日報 2019-06-20

基本案情:市民張某的父親去世前立下的自書遺囑寫到,在其去世後將房屋交由兒子張某繼承。張某在其父親去世後,持死亡證明、遺囑及繼承房產的登記證書,到不動產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變更登記時被告知,遺囑繼承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必須提交公證書,否則不予辦理。張某諮詢:產權登記部門工作人員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系主任楊世建答覆:

儘管產權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說法有一定的政策依據,但以此為由拒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行為極為不妥也不合法。

我國《物權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三)贈予……。”因此,無論是上述法律還是《房屋登記辦法》均無要求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規定。

本案中,作為行政機關,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行使產權登記的行政職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不可超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而創設新的權力,不可限制或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或者為行政相對人附加新的義務,這是依法行政對行政權力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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