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法律 京尚拆遷律師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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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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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不應該直接拆除咱們的房子了。

第一種情況:起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該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更多的強制執行前置條件,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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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不應該直接拆除咱們的房子了。

第一種情況:起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該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更多的強制執行前置條件,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講,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第二種情況: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能簽訂補償協議,那麼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關《房屋補償決定》,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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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不應該直接拆除咱們的房子了。

第一種情況:起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該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更多的強制執行前置條件,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講,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第二種情況: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能簽訂補償協議,那麼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關《房屋補償決定》,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事宜。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被拆遷人不服這份補償決定,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只有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行政機關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咱們針對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理論上行政機關是不能直接對咱們的房屋實施拆除的。

第三種情況:起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被徵收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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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不應該直接拆除咱們的房子了。

第一種情況:起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該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更多的強制執行前置條件,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講,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第二種情況: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能簽訂補償協議,那麼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關《房屋補償決定》,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事宜。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被拆遷人不服這份補償決定,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只有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行政機關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咱們針對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理論上行政機關是不能直接對咱們的房屋實施拆除的。

第三種情況:起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被徵收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也就是說,這個責令交地的行政決定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但是最終強制執行應當由法院裁定進行。

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咱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在訴訟結果出來之前,原則上行政機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不應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法律規定不能直接拆房,房子就一定不會被拆了嗎?

說到這裡,有些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感到疑惑,按照上文所說,訴訟的啟動在一些情況下是能阻延拆房發生的。而自己明明已經委託律師介入維權,或者已經啟動訴訟程序了,為什麼房子還是被拆了?

除了咱們提起的一些訴訟與房屋拆除沒有直接關係,不能阻延拆房的發生之外,實際生活中出現這種情況還有很多複雜原因,相信被拆遷人朋友們也能明白。因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咱們啟動訴訟程序維權時,一定要弄清階段性目標和最終維權目標之間的區別。

律師會盡可能通過法律程序的啟動幫助咱們保護好房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房子一定就沒有被拆除的危險了;同時,即使房子在這種情況下被拆了,咱們也仍舊有爭取合理補償和賠償的機會。

如果你啟動訴訟程序,未能阻止房子被拆除,那麼當務之急就是做好取證、存證工作,進一步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啟動法律救濟程序,追究相關人員的侵權法律責任,爭取咱們應得的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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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子還沒有被拆除之前,被拆遷人就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那麼強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結果並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拆遷人啟動訴訟程序,相關部門也不會停止對房子的強制拆除。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不應該直接拆除咱們的房子了。

第一種情況:起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該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更多的強制執行前置條件,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講,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第二種情況: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能簽訂補償協議,那麼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關《房屋補償決定》,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事宜。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如果被拆遷人不服這份補償決定,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只有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行政機關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咱們針對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理論上行政機關是不能直接對咱們的房屋實施拆除的。

第三種情況:起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被徵收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也就是說,這個責令交地的行政決定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但是最終強制執行應當由法院裁定進行。

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咱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在訴訟結果出來之前,原則上行政機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不應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法律規定不能直接拆房,房子就一定不會被拆了嗎?

說到這裡,有些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感到疑惑,按照上文所說,訴訟的啟動在一些情況下是能阻延拆房發生的。而自己明明已經委託律師介入維權,或者已經啟動訴訟程序了,為什麼房子還是被拆了?

除了咱們提起的一些訴訟與房屋拆除沒有直接關係,不能阻延拆房的發生之外,實際生活中出現這種情況還有很多複雜原因,相信被拆遷人朋友們也能明白。因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咱們啟動訴訟程序維權時,一定要弄清階段性目標和最終維權目標之間的區別。

律師會盡可能通過法律程序的啟動幫助咱們保護好房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房子一定就沒有被拆除的危險了;同時,即使房子在這種情況下被拆了,咱們也仍舊有爭取合理補償和賠償的機會。

如果你啟動訴訟程序,未能阻止房子被拆除,那麼當務之急就是做好取證、存證工作,進一步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啟動法律救濟程序,追究相關人員的侵權法律責任,爭取咱們應得的補償和賠償。

拆遷方說要拆我的房,現在起訴還來得及保住房子嗎?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想說的是,大家千萬不要被“訴訟程序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強制拆房發生”,或者“即使不提起訴訟強制拆房也不一定會馬上發生”這兩類表象迷惑,因而放棄通過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維權,那樣最後就只能是咱們自己來承擔損失了。

被拆遷人朋友們一定要時刻堅定維權的信念,謹記維權的最終目的。只有及早啟動法律程序維權,才能儘可能地避免房子被拆除;即使沒能阻止強制拆房的發生,咱們也要堅定依法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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