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吹哨,權利報到:被徵收人不可不知的11大權利!

法律 建築 民主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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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麗文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很多被徵收人在面臨房屋徵收時,由於不完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錯過了最佳的維權時機。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究竟享有哪些具體的權利呢?本文,在明律師孟登高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的權利做簡要闡述,以供廣大被徵收人維權參考。不過首先要強調的是,“權利”並非“權力”,後者power是公權力機關才有的,老百姓沒有;老百姓有的是right,可選擇可放棄的利益。

徵收吹哨,權利報到:被徵收人不可不知的11大權利!

第一,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前或者房屋被強制執行前,被徵收人享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的補償。房屋所有權人基於房屋的價值有權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進而獲得合理的安置補償。若因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能簽訂協議即在簽訂協議前,或者簽訂的協議違背被徵收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等且被徵收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以上兩種情況在法院准予徵收部門強拆之前,被徵收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任何人不得非法佔有、使用或者強制拆除。(此點略有爭議,590號令中規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但至少老百姓享有佔有涉案房屋的權利)

第二,徵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

房屋徵收部門無論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對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前,都應當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被徵收人知悉徵收政策及徵收文件,徵收部門充分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修改相關征收文件,才能保障徵收決策民主、程序正當,促進依法和諧徵收。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決定必須依法公告,房地產價格初步評估報告也要進行公示,這些都是知情權的表現形式。

第三,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參與權和發表意見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實踐中,很多房屋徵收項目,表面上進行了公佈或者聽證來徵求公眾意見,但是最後作出的決策、實施的方案卻沒有實質性的修改,嚴重違背徵收應當遵循的決策民主原則。更有一些項目存在“假聽證”的情形,聽證會的相關書面材料都是人為造假的,則更是將被徵收人的參與權和提出意見權拋到了一邊。

第四,對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登記等情況,被徵收人享有確認權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做出評估後,被徵收人享有確認權。如果調查登記的情況或者評估的價值與實際相符,則被徵收人可以在調查認定單上簽字予以確認;若調查登記的情況或者評估的價值與實際情況不符,在簽字確認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實踐中,經常出現房屋徵收部門要求被徵收人先簽字後調查登記等情況,若您此時掉以輕心,則很可能落入了徵收部門設下的圈套,日後想主張合理補償就會比較艱難。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確認並不影響相關材料的效力,被徵收人若對其結果不滿還是要及時依法提起程序進行救濟,而不能僅僅想著不簽字。

第五,被徵收人享有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擇權

590號令規定,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實踐中,往往是徵收部門選定房屋評估機構後直接對被徵收人的房屋予以丈量、評估。由於被徵收人不知道自己有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所以該項權利經常受到侵犯。對這一權利的侵害在實踐中存在多種“變形”,譬如如果被徵收人選擇拿早搬獎勵就不讓你選機構了,這都是違法的做法。

第六,對房屋的估價結果有異議,被徵收人享有申請複核、專家鑑定的權利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複核評估的結果改變原估價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重新作出房屋評估報告;若對複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被徵收人自收到複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七,要求對未經登記建築予以認定和對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

未經登記建築即無證建築並非一律不予補償,若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該房屋予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被徵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異議,必要時可以提起相關法律程序對其結果進行救濟。

第八,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

申請人的知情權若受到侵犯,為了解相關征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等徵收有關文件可以向相關製作或保存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通常而言,以各種理由(譬如牽涉個人隱私、國家祕密等)不予公開相關文件都是站不住腳的,被徵收人在申請遇阻時完全可以進一步提起復議、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第九,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徵收人認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相關部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維護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徵收補償方案、評估報告是不可訴的,但卻可以通過針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的訴訟來實現對其審查的目的。

第十,對徵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被徵收人有權進行舉報監督

對不履行條例規定的法定職責,拖欠徵收補償費用或濫用職權,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五斷”(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斷路)及“株連式逼遷”等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行為,被徵收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於房屋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的評估報告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被徵收人有權向發證機關舉報。各級監察委員會也是可供舉報的途徑之一,尤其是在有明確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人的情形下。需要指出的是,舉報可作為維權的輔助手段使用,但重點還是要放在複議、訴訟等程序上。

第十一,獲得補償、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被徵收人有權獲得下列補償: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按方案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保障被徵收人享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對於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等項目,被徵收人還享有選擇回遷安置的權利。即使在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員”強拆的情形下,被徵收人在申請行政賠償時仍要注意主張自己的“賠償方式選擇權”。

徵收吹哨,權利報到:被徵收人不可不知的11大權利!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這句話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牢記。絕不是說有了這些法定權利,被徵收人就可以躺在上面等著它去保障自己的權益了,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徵收項目的每一個環節時時關注這些問題,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意見,才能讓這些權利最終轉化為拿到手的實實在在的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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