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是否有期限'

法律 民法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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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

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

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來源:徐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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