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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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自己不能出面就找親戚朋友出面代勞,這在重人情的中國式關係裡屢不見鮮。

放在股權問題上,我們稱這種方式為“股權代持”。自己不能作為股東辦理公司註冊及工商登記,就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同學,通過“股權代持”協議用他們的個人身份註冊公司、開銀行賬戶、買房子……

但這一紙協議,甚至全靠君子契約的背後,卻是一把懸在彼此頭頂的雙刃劍,解決問題的同時,也埋下了隱患。優稅貓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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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自己不能出面就找親戚朋友出面代勞,這在重人情的中國式關係裡屢不見鮮。

放在股權問題上,我們稱這種方式為“股權代持”。自己不能作為股東辦理公司註冊及工商登記,就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同學,通過“股權代持”協議用他們的個人身份註冊公司、開銀行賬戶、買房子……

但這一紙協議,甚至全靠君子契約的背後,卻是一把懸在彼此頭頂的雙刃劍,解決問題的同時,也埋下了隱患。優稅貓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股權代持合法嗎?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股權代持關係:

甲和乙協商,計劃共同出資成立一家A公司,由於甲的身份限制,甲在出資後,打算委託丙代為持有A公司的股權,並約定由丙代替甲行使A公司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

在這個經濟業務中,甲和丙的關係為股權代持關係,甲為A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丙為在A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名義股東。

那麼,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嗎?

在我國,《公司法》對股權代持並沒有做具體的規定,但在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就股權代持關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進行了明確: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如果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甲實際出資;

2、有真實有效的股權代持合同;

3、甲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欺詐、惡意、串通等情形;

甲、乙的股權代持關係在法律關係上是被認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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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能出面就找親戚朋友出面代勞,這在重人情的中國式關係裡屢不見鮮。

放在股權問題上,我們稱這種方式為“股權代持”。自己不能作為股東辦理公司註冊及工商登記,就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同學,通過“股權代持”協議用他們的個人身份註冊公司、開銀行賬戶、買房子……

但這一紙協議,甚至全靠君子契約的背後,卻是一把懸在彼此頭頂的雙刃劍,解決問題的同時,也埋下了隱患。優稅貓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股權代持合法嗎?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股權代持關係:

甲和乙協商,計劃共同出資成立一家A公司,由於甲的身份限制,甲在出資後,打算委託丙代為持有A公司的股權,並約定由丙代替甲行使A公司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

在這個經濟業務中,甲和丙的關係為股權代持關係,甲為A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丙為在A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名義股東。

那麼,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嗎?

在我國,《公司法》對股權代持並沒有做具體的規定,但在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就股權代持關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進行了明確: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如果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甲實際出資;

2、有真實有效的股權代持合同;

3、甲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欺詐、惡意、串通等情形;

甲、乙的股權代持關係在法律關係上是被認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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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甲丙代持的法律關係是客觀存在的。

在稅法上也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依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徵稅。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會不會採用這個原則?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實際過程中,代持關係總是隱蔽低調、簡單粗暴的,往往因為缺乏充足的證明材料而無法說服稅務機關按照經濟實質課稅,最終接受稅務機關的補稅決定。

比如以下兩種常見的場景:

場景一:實際出資人甲想要解除代持協議,把工商登記變回自己的名字。

風險:這個行為往往被稅務機關認為屬於股權轉讓,會要求名義股東丙按照公允價格繳納個稅。

場景二:實際出資人甲想要轉讓被丙代持有的股權

風險:稅務機關並不知道,實際出資人甲的存在,也不知甲和丙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會認定該股權轉讓行為,丙為股權轉讓的納稅人。

當丙為法人時,根據股權代持協議,將轉讓淨所得支付給實際出資人甲時,會存在被重複徵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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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能出面就找親戚朋友出面代勞,這在重人情的中國式關係裡屢不見鮮。

放在股權問題上,我們稱這種方式為“股權代持”。自己不能作為股東辦理公司註冊及工商登記,就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同學,通過“股權代持”協議用他們的個人身份註冊公司、開銀行賬戶、買房子……

但這一紙協議,甚至全靠君子契約的背後,卻是一把懸在彼此頭頂的雙刃劍,解決問題的同時,也埋下了隱患。優稅貓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股權代持合法嗎?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股權代持關係:

甲和乙協商,計劃共同出資成立一家A公司,由於甲的身份限制,甲在出資後,打算委託丙代為持有A公司的股權,並約定由丙代替甲行使A公司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

在這個經濟業務中,甲和丙的關係為股權代持關係,甲為A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丙為在A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名義股東。

那麼,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嗎?

在我國,《公司法》對股權代持並沒有做具體的規定,但在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就股權代持關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進行了明確: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如果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甲實際出資;

2、有真實有效的股權代持合同;

3、甲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欺詐、惡意、串通等情形;

甲、乙的股權代持關係在法律關係上是被認可有效的。

乾貨 | 正確處理股權代持涉稅風險的3個技巧  ​

股權代持的涉稅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甲丙代持的法律關係是客觀存在的。

在稅法上也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依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徵稅。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會不會採用這個原則?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實際過程中,代持關係總是隱蔽低調、簡單粗暴的,往往因為缺乏充足的證明材料而無法說服稅務機關按照經濟實質課稅,最終接受稅務機關的補稅決定。

比如以下兩種常見的場景:

場景一:實際出資人甲想要解除代持協議,把工商登記變回自己的名字。

風險:這個行為往往被稅務機關認為屬於股權轉讓,會要求名義股東丙按照公允價格繳納個稅。

場景二:實際出資人甲想要轉讓被丙代持有的股權

風險:稅務機關並不知道,實際出資人甲的存在,也不知甲和丙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會認定該股權轉讓行為,丙為股權轉讓的納稅人。

當丙為法人時,根據股權代持協議,將轉讓淨所得支付給實際出資人甲時,會存在被重複徵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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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技巧,正確處理涉稅風險

一、重視有關材料的收集

前文提到,股權代持被認可有效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所以在操作中,應特別重視“條件”相關材料的收集,如出資的支付憑證、股權代持合同/協議、銀行交易流水、參與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憑證等。

二、尋求司法對實質股東的身份確定

在你拿出足夠證明材料後,稅務機關依然認為代持關係不成立。或者稅務機關堅持要求司法文書才確認代持關係,那麼就有必要藉助司法程序,獲取法院關於實質股東身份的確權判決。

三、慎重選擇股權代持對象

退而求其次。以防無法確認股權代持關係,被迫接受稅務機關認定的“股權轉讓行為”,而面臨按照公允價格計稅。

所以,最初在選擇股權代持對象時,應儘可能選擇隱名股東的親屬。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親屬關係間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可以被視為低價轉讓理由正當,從而產生節稅效應。更多關於股權轉讓的涉稅風險處理或節稅方案,可免費諮詢優稅貓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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