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法律 銀行 金融 胡開盛律師 2019-06-03

法律知識要點:司法實務中,有很多熟人、親朋之間的借款,但是並沒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基於熟人之前的信任一般出借人也就是直接通過金融機構以轉賬的方式提供借款,但是對這種沒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僅有轉賬憑證的借款,一旦借款人不守誠信不按時還款的,那麼出借人能否向法院起訴要回呢?回答這個問題前先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出借人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該法律條文本質上是對於證據欠缺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筆者認為對於該法律條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該法律條文應當適用於原告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如果能原告能夠提交書面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對借貸關係的存在進行舉證就不會困難。所以,原告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交付事實,卻無法提供借款合同甚至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則應當適用本條規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二、該法律條文中被告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的真實性無法否認,但被告可能不認可是本案的借貸關係產生,可能以轉賬系其他債務或償還之前的債務等為由否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主張,被告的抗辯內容實際上是一個新的主張,原告雖然沒有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出示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原告對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完成了初步舉證,被告既然否認轉賬系本案的借貸關係所產生的,則被告需要舉證證明。

三、該法律條文中原告的進一步舉證責任。原告初步舉證完成後,根據被告對抗辯內容的舉證情況而定,原告的進一步舉證分為兩種情況:1、被告雖然否認轉賬系本案的借款,但沒有實質性的抗辯,即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此時原告無需再進行進一步的舉證;2、被告有實質性的抗辯,提供了證據證明轉賬並非系本案的借款,而是雙方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則此時原告需要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即證明要對轉賬系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合意舉證。

實務案例分享一:原告僅以轉賬憑證向被告主張借款,被告抗辯轉賬系原告替女兒李某林償還所欠被告的債務,但被告對該抗辯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證明,法院判決該轉賬系借款,被告應當按期償還。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原、被告均系案外人李某林的朋友。2013年12月12日,被告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李某林向原告提出借款請求,並承諾月息3分。原告於2013年12月12日通過中國銀行向被告(賬號62×××72)支付借款20萬元。自2014年1月15日起到2014年4月20日止,被告每月通過網銀轉賬向原告(賬號62×××63)支付利息6000元,累計支付利息24000元。從2014年5月開始,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償還本金,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並自2014年5月起按照月息3%的標準支付利息。被告辯稱:被告並不認識原告,至於原告轉賬給被告是李某林找原告借錢還給被告的。

判決要點

原告主張轉賬給被告的20萬元為借款,被告主張款項是用以償還原告的女兒李某林此前所欠債務,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定,被告需就該款項用於償還債務進行舉證。

訴訟中,被告除口述外,未提供任何證據其曾經出借款項90萬元給李某林,原告也否認上述事實,故按照上述規定,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此外,銀行流水顯示被告在收到原告20萬元之次月起,每月固定向原告支付6000元,相當於20萬元的3%,該按月付款情況和尤萍案件一致,該事實與原告陳述的按月支付3%利息相吻合。

在被告未能就上述流水進行合理解釋且被告在關聯案件的付款均具有規律性的情況下,案涉的20萬元屬於借款具有高度蓋然性,結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本院認定該20萬元為原告出借給被告的款項,被告應向原告歸還。

判決結果

綜上,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雪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該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給原告。

出借人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實務案例分享二:原告僅以轉賬憑證向被告主張借款,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原告之前向被告的借款,並提供之前向原告轉賬的銀行憑證,被告提供實質性抗辯後,原告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該筆轉賬就是借款,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情摘要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認識多年的朋友,2012年被告以資金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考慮到雙方朋友關係,同意向其出借資金,於2012年3月26日通過匯款方式向被告匯入80000元,雙方沒有寫借條、借據,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但被告均未予以理睬。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幣8萬元及利息。被告辯稱,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不能只憑匯款專用憑證上匯款用途原告自行手寫的“借貸”就確定為借款成立,且被告有證據證明在2012年2月6日曾向原告轉入80000元的事實。原告在2012年3月26日轉入被告賬戶的80000元,實際上是原告歸還被告在2012年2月6日轉入原告賬戶80000元的款項。綜合本案,既沒有借條,銀行流水也對不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判決要點

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匯款憑證及交易明細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要求被告返還欠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足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且現無證據證明原告在2012年3月26日匯款80000元給被告後至2016年8月25日發出《律師函》前,曾向被告主張過還款。雖然原告提交的匯款憑證中匯款用途一欄填寫了“借款”,但該匯款用途是原告單方面填寫上去的,未經被告確認,現被告抗辯不存在其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實,並舉證證明其於2012年2月6日曾轉賬80000元給原告。法院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作出認定,故對原告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郭某鬆的訴訟請求。

出借人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律師點評

上述兩個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原告都是僅以轉賬憑證向被告主張借款的,但訴訟結果卻是截然不同。

案例一中,原告提供了轉賬憑證主張轉賬系借款,被告雖然否認是借款,並主張轉賬是原告替女兒李某林償還所欠被告的債務,但被告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中,原告以自己於2012年3月26日通過匯款方式向被告匯入80000元的轉賬憑證起訴,但被告卻提供在2012年2月6日轉入原告賬戶80000元的款項的匯款憑證,並主張該轉賬系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而歸還給被告的,從時間上來看也存在合理性。此時原告需要繼續舉證證明80000元的匯款是借款的進一步證據,原告無法進行進一步的舉證的,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筆者最後提醒大家,不要認為出借款項時有了轉賬憑證就安全了,買賣、租賃等各個方面可能都需要轉賬,如果雙方僅有單純的一筆因借款產生的轉賬,這樣的法律風險倒不是很大;實務中很多當事人雙方不但有借款產生的轉賬,還有其它生意往來,都有可能涉及轉賬,所以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根本就說不清楚到底是借款,還是其它法律關係產生的,這種情況對於出借人是非常不利的,很難再進行下一步的舉證,法院也只能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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