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動人|每日股權小知識分享

法律 股票 投資 財經 恆杉諮詢 2017-08-01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

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係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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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Consortium Offer)人。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仔細來說:若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可界定為“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一般是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標的公司股份表決權,共同利益、共同行動是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實質要件。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若被介定為“一致行動人”,其成員間的股份與股份與權益是合併計算的。

自然人與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因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關於“一致行動人”情形,如無相反證據,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亦有幾個股東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一致對外。相當於在公司股東會之外又建立了一個有法律保障的”小股東會“。每次在股東會表決時,一致行動人的參與者可先在”小股東會“裡面先討論出一個結果作為各方對外的唯一結果。

如果有人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一致行動,那他會受到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懲罰。懲罰可以是法律所允許的任何形式,比如罰金、賠償股份等。

股東們在各自股份均不足以成為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如果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均可在股東會、董事會表決上擁有超過50%、2/3的表決權,成為事實上的控股股東。是保持公司控制權的一種辦法,與常見的“股份代持協議”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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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動人”其在上市公司收購和公司治理領域,有其合理性,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穩定,適合做一些長遠的業務和佈局。

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資者或者中小股東的話語權喪失,會發生利益被損害的事情發生

因此,在法律中對“一致行動人”有許多規定,確保中小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判斷標準、信息披露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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