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信委等部門聯合制定印發了《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評暫行辦法》(粵發改公資辦[2017]5號)(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專家履職負面行為記錄表”與“專家年度考評表”提升監管效果,規範專家行為。
《辦法》規定了17種專家履職負面行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對存在這些行為的專家,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解聘、永久性除名或移交司法機關等處理措施。
專家三種情形通報批評
專家如存在以下3種情形之一,將被通報批評:遲到、工作態度不認真或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工作整體進展;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個人評標評審意見偏離評標評審原則;接受邀請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且未及時告知專家抽取申請人。
專家八種情形取消資格
《辦法》明確,如果評審專家有以下8種情形之一,將被取消評標評審資格,並被解聘。具體包括:考核評價、繼續教育不合格;個人評標評審意見嚴重偏離評標評審原則;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要求;依法應當提出否決意見但未提出;在評標評審過程中向項目有關參與者提出無理要求;隱瞞個人情況,不主動執行迴避制度;因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暫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被通報批評累計2次以上。
專家六種情形永久除名
《辦法》對評標評審專家負面行為的第三種處理措施,是永久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向他人透露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實質性消息;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被處以解聘後重新入庫,再次出現違規行為;對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其他被認定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專家存在這6種情形之一的,將面臨嚴厲處罰。
專家年度考評八項內容
《辦法》規定,廣東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需要在下一年度的前90天內完成專家年度考評,組織填報《專家年度考評表》,並上報有關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年度考評包括8項內容,如右表所示。
如果專家存在三種情形之一,年度考評結果將被認定為不合格:不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考核未通過的;資格複查未通過的。考評情況在省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和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年度考評表
考評內容 | 具體情況 |
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 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否; □是,逐項列明違法違規詳細情況及處理情況: |
遵守評標評審紀律情況 | 是否存在違反評標評審紀律情形: □否; □是,逐項列明違反評標評審紀律詳細情況及處理情況: |
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 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律情形: □否; □是,逐項列明違反職業道德詳細情況及處理情況: |
評標評審時的履職情況 | 是否存在不依法依規履職的情形: □否; □是,逐項列明不依法依規履職詳細情況及處理情況: |
資格複查 | 資格複查是否符合專家入庫條件: □是; □否,逐項列明不符合詳細情況: |
服從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情況 | 是否存在不服從監督管理的情形: □否; □是,逐項列明不服從詳細情況: |
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等相關情況 | □合格 □不合格,逐項列明不合格詳細情況: |
其他情況 | □因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暫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 □解聘後重新入庫,再次出現違規行為。 |
年度考評結果 | □合格 處理建議:□發出提醒通知 |
□不合格 處理建議:□解聘 □永久除名 □移交司法 □退庫 | |
期滿續聘建議 | □直接續聘 □經培訓後續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