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香港蒙面暴徒?法律專家建議學習法國:不摘面罩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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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記者白雲怡】法律可以拿香港遊行中的蒙面暴徒怎麼辦?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5日舉行的一場吹風會上,一名中國內地學者舉例表示,法國為了應對“黃馬甲”運動中的暴力行為,幾個月前緊急通過《反暴力示威法》,如果示威者不摘取口罩等蒙面道具,或將被視作刑事案件,可判處一年以上監禁。

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張建在吹風會上表示,過去一週香港發生多起極端暴力行為,例如用汽油彈襲擊警察等,均會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正如國務院港澳辦此前的表態,如果不採取法治的措施予以遏制,這些暴力行為將可能演化成為真正的恐怖主義。為了有效遏制這些恐怖主義的苗頭,香港可以考慮採取類似法國應對“黃背心”暴力行為的措施。

而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則表示,香港的暴力分子近期衝擊警方、圍堵機場、阻塞交通、脅迫市民參與示威和罷工、非法禁錮和蓄意傷害、侮辱國旗和國會已觸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航空保安條例》、《國旗和國徽條例》等多項法律,後果將十分嚴重。

他以香港機場近期發生的事件舉例稱,根據香港《航空保安條例》,任何人用物件或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危害或有相當可能危害機場安全運作的、毀損機場設施、令機場服務無法繼續進行等行為,均涉嫌危害機場安全,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鄒平學表示,8月13日晚間針對兩名內地人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固然將負嚴重的法律責任,其他沒有參與暴力行為的、“以為自己只是舉舉手阻止他人進出機場不違法的”在場示威者也可能構成《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他表示,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公眾集會或遊行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可構成未經批准集結或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如果12人以上集結且行為擾亂秩序或帶有危險性意圖,則可以構成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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