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縣檢察院對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職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律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 投資 黔青網 2017-06-08

2017年6月6日下午,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興仁縣人民檢察院訴興仁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法庭當庭宣判,確認被告興仁縣國土資源局對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怠於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興仁縣國土資源局對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繼續履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定職責。

興仁縣檢察院對縣國土資源局怠於履職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5年12月4日,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被興仁縣人民政府關閉。2016年8月,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將《興仁縣巴鈴鎮砂石礦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實施方案》報興仁縣國土資源局備案。根據該方案,汪寨砂石礦需投資55.9萬元對其所破壞的礦區進行恢復治理和補植復綠,但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至今未按照該方案對礦區進行恢復治理,其行為違反了《土地復墾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復墾”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放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的規定。現如今該礦礦區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態環境逆向演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興仁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月23日向興仁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程序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2017年2月20日,興仁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回覆興仁縣人民檢察院,稱已經向巴鈴鎮汪寨砂石礦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後5日內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期限屆滿後,經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多次實地核查,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仍未對其所破壞的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補植復綠,使當地生態環境以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興仁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興仁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負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的監管職責,在興仁縣巴鈴鎮汪寨砂石礦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下,興仁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履職,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未得到及時恢復。興仁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後,興仁縣國土資源局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汪寨砂石礦履行義務,致使生態環境破壞持續。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興仁縣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向普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到庭應訴,興仁縣國土資源局10餘人及相關負責人蔘加了庭審旁聽。據悉,這是2015年7月全國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興仁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三起行政公益訴訟,均獲勝訴。促成收回國有資金335萬元,督促補植復綠和恢復治理1600餘畝。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監督主管部門依法正確履職具有倒逼作用,有利於從源頭上提升工作水平。誠然,生態環境惡化並非只是主管部門之過,但主管部門的“懶政”不作為也是其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生態環境治理形勢嚴峻、亟需主管部門強化履職的背景下,賦予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並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依法追究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開啟了以國家名義追究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的先河,必將形成強有力的倒逼機制,促使主管部門更加積極履職,助力生態環境的依法保護。(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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