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這樣子的,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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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在社會上許多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飛速的成立,但是許多公司其實都是空殼公司,那麼空殼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為整理了相關的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空殼公司”的法律語義

“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最早是根據英國公司法確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是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沒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沒有投資者認購股份,不會發生經營及債權債務。需要公司時,投資者只需製作相關文件。在英美法系的多數國家中,“空殼公司”屬依法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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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在社會上許多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飛速的成立,但是許多公司其實都是空殼公司,那麼空殼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為整理了相關的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空殼公司”的法律語義

“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最早是根據英國公司法確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是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沒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沒有投資者認購股份,不會發生經營及債權債務。需要公司時,投資者只需製作相關文件。在英美法系的多數國家中,“空殼公司”屬依法有效成立。

空殼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這樣子的,收藏吧

我國內地屬於大陸法系,在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空殼公司”則指,在註冊時通過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致使公司成立後無任何資產或者註冊資本不足的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空殼公司”對外產生債務,這給債權人實現債權帶來巨大的風險。因此,我國《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空殼公司”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做了系統的規定。

二、“空殼公司”的法律界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空殼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兩種行為: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

出資不實

出資不實的法律外延是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過程中,未能如數如期繳納現金出資或轉移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產權,或者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通過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及其他等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制度中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使公司空心化、空殼化,使公司喪失經營所需的經濟基礎,損害交易對方、債權人、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利益。併為股東實施逃債、詐騙等行為提供了的條件和工具。

三、“空殼公司”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主體主要是公司的股東(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同時還包括未盡到法律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此外還包括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

一般來講,股東是出資的主體,理應承擔“空殼公司”出資不實以及抽逃出資的責任,但是,法律同時賦予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勤勉盡職的法律義務,違反了此項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起訴的股東、債權人,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也可因協助股東抽逃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構成民事責任的主體。

(二)民事責任的種類

根據民事責任承擔的對象,可以把“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劃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

對內責任

是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其他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對其他股東、發起人的違約責任,以及向公司完全出資、返還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由於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主體,因此稱為對內責任。

《公司法》第28條、83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外責任

主要指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空殼公司”民事責任主體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及方式可以將其民事責任劃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連帶責任

(1)、股東間的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公司、股東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b、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d、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e、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2、相應責任

(1)、董事、高管人員的相應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起訴的股東、債權人,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第三人的相應責任

該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補充責任

(1)、股東、發起人的補充責任

《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會計師事務所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a、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係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範圍內向利害關係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b、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空殼公司”的相關行政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主體

與“空殼公司”相關的行政責任主體包括,發起人、股東、公司、以及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公司登記行政機關。

(二)具體行政責任

1、公司行政責任,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發起人、股東行政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行政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登記機關行政責任,《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級公司登記機關強令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空殼公司”的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空殼公司”是我國經濟的健康運行的巨大隱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殼公司從事不法行為,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也是我國《刑法》規制的對象,根據《刑法》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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