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一男子非法毀林佔地採砂石負刑責

法律 林業 農業 環境保護 昌寧檢察 昌寧檢察 2017-11-03

昌寧一男子非法毀林佔地採砂石負刑責

近年來,昌寧縣人民檢察院立足檢察工作,強化環境保護檢察職能,積極探索建立規範化、體系化的環境保護檢察制度,形成民行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聯動機制。近日,昌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佔用農用地,被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案發後,昌寧縣人民檢察院同昌寧縣森林公安局積極發揮監督職責,督促周某某對被破壞林地進行恢復,最終防止了林地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

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佔用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昌寧縣某聯營林地範圍內開採砂石,違法佔用林地9.73畝,其中國家級公益林5.25畝,其佔用林地範圍內,因地表土壤層被完全剝除,致使原有林地基本功能喪失,生長的植被被嚴重毀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5畝以上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被告人周某某為謀取經濟利益,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違法佔用國家級公益林已超過5畝,屬數量較大,且嚴重破壞環境資源,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非法佔用農用地,不僅會觸犯法律法規,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更重要的是破壞了生態環境,我們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作為代價發展經濟,一定要樹立“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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