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哈市一男子被罰7.6萬元'

""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哈市一男子被罰7.6萬元

日前,一男子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被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今年,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對家住南崗區的常姓男子進行調查,發現該男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在沒有任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活動,違法所得30568元。在調查和詢問中男子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相關調查,認定該男子確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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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男子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被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今年,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對家住南崗區的常姓男子進行調查,發現該男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在沒有任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活動,違法所得30568元。在調查和詢問中男子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相關調查,認定該男子確有違法行為。

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哈市一男子被罰7.6萬元

該男子因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叢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日前,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以《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男子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該男子逾期未提出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一款“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按照“黑龍江行政處罰裁最權輔助決策系統”裁量結果,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處以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李木雙

編輯:劉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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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男子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被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今年,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對家住南崗區的常姓男子進行調查,發現該男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在沒有任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活動,違法所得30568元。在調查和詢問中男子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相關調查,認定該男子確有違法行為。

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哈市一男子被罰7.6萬元

該男子因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叢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日前,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以《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男子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該男子逾期未提出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一款“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按照“黑龍江行政處罰裁最權輔助決策系統”裁量結果,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處以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李木雙

編輯:劉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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