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鬆了一口氣!2019踢群第一案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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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鬆了一口氣!2019踢群第一案被駁回

此前一名群主因為“踢人”而纏上官司,現在這起官司審理終結了,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介紹

2018年5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原告柳某被當地律師邀請入群。後被告劉某入群併成為群主。劉某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內容包括:“本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該群成立後,群成員一直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問題,劉某、於某等立案庭人員則為群成員提供相關的諮詢。2019年1月21日,柳某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水平差、態度惡劣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劉某就此提醒柳某。2019年1月22日,柳某在該群內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劉某就上述內容再次提醒柳某。但柳某未予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經劉某提醒後,柳某仍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某將柳某移出該群。

為此,柳某將劉某訴至平度法院,平度法院於2019年2月22日受理後,報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青島中院指定案件由萊西法院管轄。萊西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後,適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7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訴稱

柳孔聖訴稱,其在平度市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群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並在其他律師拉柳孔聖重新入群時,予以拒絕,無法進入該微信群。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柳孔聖的聲譽。請求:1.要求劉德治重新邀請柳孔聖進入該群;2.要求劉德治連續3天在該群內向柳孔聖公開賠禮道歉;3.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訴訟過程中,柳孔聖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被告答辯

劉德治答辯稱,柳孔聖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個人行為,應駁回其起訴。首先,從該群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其次,劉德治沒有侵犯柳孔聖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群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

一、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包括網民在內的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網上網下都是同心圓。群組使用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人生,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 二、網絡無限,行為有度。互聯網和大數據已深刻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並帶來生活品質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本案所涉群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維護清朗網絡環境,使群組內天朗氣清、惠風和暢。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三、矛盾糾紛是多樣的,解決機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規範、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案件訴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一員,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源治理。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法院據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後,包括原告柳孔聖在內的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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