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遭遇身份尷尬 專家:立法賦予職業打假合法地位

來源:法制日報

職業打假人遭遇身份尷尬專家呼籲

立法賦予職業打假合法地位

● 從邏輯角度看,職業打假人寄生於製假售假,製假售假問題解決了,知假買假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絕不能本末倒置。

● 及時修改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借鑑醉駕入刑和鐵腕反腐經驗,從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對製假售假的處罰力度,形成合力,高懸打假利劍,讓造假者望而生畏。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知假買假”是否受消法保護,學術界與實務界的爭議從未停止過。

法官孫志遠,一定想不到自己會因為一份判決書一舉成名。

這份判決書,正是3月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韓付坤與被上訴人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因態度鮮明地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可獲10倍賠償,終審法官孫志遠被認為作出了旗幟性的判決,贏得了多方讚譽。

“我只不過是依照法律說了幾句實話。”在近日召開的第五屆3·15打假論壇上,孫志遠的此份判決入選《3·15案例》,獲頒榮譽證書後,孫志遠發表上述感言。

而這也讓“知假買假”到底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重回公眾視野。

如何界定消費者身份

以購買商品性質判斷

《法制日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這份判決書,雖然僅有5000多字,但卻對“知假買假人是不是消費者”等作出了明晰論述。

判決書認為,“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其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就是消法保護的消費者。”

判決書分析指出,即使購買生活資料的人是職業打假者,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規定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者,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北京市知識產權人民法院原院長宿遲亦高度評價這份判決書,他認為,“對於法律的解釋,該判決既沒有限縮,也沒有擴大,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條款的一個典範,支持職業打假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遏制和扭轉我國市場經濟中劣幣驅良幣,誠實守信人吃虧、奸詐之徒賺便宜的局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委員王範武同樣點贊這份判決書,並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的論調予以批駁。“在機構改革背景下,隨著市場監管部門職能合併、人員縮編,市場監管很難保證做到實時、嚴密、全覆蓋,這時職業打假人客觀上能起到一定的補位作用。”王範武說。

在王範武看來,杜絕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徑是解決製假售假亂象。從邏輯角度看,職業打假人寄生於製假售假,製假售假問題解決了,知假買假問題就會迎刃而解,絕不能本末倒置。

知假買假能否獲得賠償

各地法院態度迥然不同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知假買假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最早見於2014年1月9日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三條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從法律上首次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

然而,好景不長。

2016年是一個分水嶺,從這一年開始,職業打假人被稱為“惡意打假人”,而且各種質疑聲音不斷增多。

2016年年底,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讓不少打假人憂心的是,如果《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職業打假人將被排除在消費者之外。

儘管該實施條例至今尚未正式出臺,但對打假人不利的消息接踵而至。

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法制辦、12345熱線辦、公安局等7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有效應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維護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滬工商辦[2018]91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把職業索賠職業舉報正式列為破壞良好營商環境、市場環境、消費環境和社會誠信的因素之一,在性質上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

在打假人邢志紅看來,這些相關部門及地方的紅頭文件涉嫌違反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宗旨是要鼓勵更多的消費者獲得更高的賠償,同時懲罰一些不法經營者,威懾一些潛在的不法經營者,讓群眾在自己獲得這些利益的同時,去發現、去監督,去懲戒那些不法經營者,從而達到遏制、取締假貨的目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衍生出的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者,它提供了一種新的通過私人進行的社會共治的一條途徑。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出現迥然不同的態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山東為例,儘管青島市中院支持了職業打假者韓某索賠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但山東濰坊卻持有不同理解,今年3月山東省濰坊市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職業打假人”通過訴訟手段“維權”的一起案列進行說明,稱有意識地“知假打假”行為,不屬於消費者範疇。

“消法對於製假售假者的法定處罰太輕,而配套實施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兩年多仍未出臺,無法形成打假的組合拳。”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張進先認為,知假買假、職業打假同樣的案情,卻是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一方面在於執法尺度不統一,影響力裁判結果;另一方面說明立法進度與執法需求並不相稱。

寒冬,這是職業打假人王海對眼下打假形勢的判斷。為此,他建議同行:一是打假要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則,這是必須堅守的底線;二是要積極發聲,陳舊觀念是打假的一大障礙,要充分藉助各種媒體發聲,闡述打假的正當性和重要性。

加大製假售假處罰力度

讓製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從2014年至今,“打假”已連續6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且表述語詞也越來越嚴厲。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決不允許假冒偽劣滋生蔓延”。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則明確,“依法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張茅也曾提出,將實行“最嚴厲的懲罰”,讓假冒偽劣製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如何才能營造出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祕書長高伯海建議,一方面是國家在頂層設計上明確職業打假人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鼓勵社會監督,強化獎懲機制,對社會團體、新聞媒體、消費者的社會監督進行激勵,建立和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

此外,建立企業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高伯海認為,這將是我國打擊假冒偽劣的一個重大舉措,具有里程碑意義。

“處罰過輕是假貨氾濫的主因,嚴重製約著打假工作和天下少假目標的實現。”張進先建議,及時修改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借鑑醉駕入刑和鐵腕反腐經驗,從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對製假售假的處罰力度,形成合力,高懸打假利劍,讓造假者望而生畏。

與此同時,要提高打假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科學技術的大數據、雲計算,篩查分析造假的動態,提高網絡打假的精準度,要推廣阿里巴巴等公司的打假技術和先進的經驗,提高打假能力。

最後,儘快理順打假法律制度,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以實現對打假工作的全覆蓋,形成打假的組合拳,讓製假售假者無隙可乘,真正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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