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消費者身份的認定?'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藥品 經濟 綺惠律師事務所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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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消費者身份的認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上出現了"職業打假人"群體。職業打假人以獲取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為目的,故意購買產品質量存在一定問題的商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該司法解釋公佈後,一般認為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知假買假"行為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本文認為該司法解釋僅限定於食品和藥品領域,並不能擴大解釋到所以消費領域,因此對於職業打假行為,還是應當從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認定角度出發。

一、職業打假行為的產生原因

由於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並不十分完善,對於經營者及其市場行為的監管仍有待加強,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欺詐消費者、提供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行為仍大量存在。而執法部門由於執法資源有限,力度不夠,無法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不能從根本上將其遏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這就為打假群體的出現提供了機會。對於打假人個人來說,可以通過打假行為獲得一定利益,而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打假行為有助於規制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幫助構建一個和諧的消費環境,因此不論從個人角度還是社會角度來說,都是有益處的,這使得打假行為發展更為迅速,更有人以此為職業,於是出現了職業打假人群體。

二、職業打假行為的特徵

與一般消費者相比,職業打假人的最大特徵在於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為了滿足生活需求,而是具有較強的逐利性。因此其主要特徵一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業打假行為一般存在於購買商品領域,且其一般事前便已知道其購買的商品存在缺陷,其並不是為了使用該商品,而是為了追求經濟賠償。而一般消費者一般在購買商品後或者進行使用後才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

2.職業打假人通常有專業的團隊運作,分工較為明確。如一部分人員尋找購買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另一部分人員則負責舉報、訴訟。且職業打假人團隊一般對於相關法律法規和操作流程均十分熟悉,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這是一般消費者不可比擬的優勢。

因此,對於職業打假人來說,其行為不符合"生活需要"的要件,因為其消費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滿足生活上的需求,而是為了獲得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因此對於職業打假人,不應當認定其消費者身份。

三、職業打假的適用範圍

綜上所述,由於職業打假人不屬於消費者的範圍,因此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且進一步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這是由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得消費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若消費者不存在弱勢地位,則法律就不需要對其予以傾斜保護。而對於職業打假人來說,因為其主觀上存在知假買假的認知,即其對於產品的信息是明知的,與經營者之間並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傾斜保護,否則就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但同時,若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則除外。

而《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屬於法規的特殊規定,因此,基於這一規定,對於職業打假人來說,雖然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可以在食品和藥品領域將其視為消費者,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對於職業打假行為,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因為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消費者的規定。但是由於《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這一行為有特殊規定,因此本文認為雖然職業打假人不屬於消費者,但在食品和藥品領域仍可以適用關於消費者保護的規定。

綺惠律師事務所 曾燕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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