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買過期枸杞要店家10倍賠償 法院判決不支持

職業打假人買過期枸杞要店家10倍賠償 法院判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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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食品過期,李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賠購物款10倍的要求,被商家拒絕。很快,李某對商家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李某的10倍賠償請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近日,記者獲悉,榆林中院審理認為,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近日,榆林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判決返還購物款

駁回其他請求

2018年4月8日,李某在定邊縣家樂公司(家樂鼓樓店)購買了由寧夏綠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強記回鄉源特優級枸杞12盒,單價68.5元,共計消費822元,隨後發現該產品已過保質期。

李某認為,家樂公司(家樂鼓樓店)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等禁止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過期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家樂公司退還購物款822元,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賠償8220元,共計9042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購買涉案產品後發現野生黑枸杞食品系過期食品,其可以向經營者主張退貨或者更換來挽回和減少其損失,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和達到淨化市場的目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以侵權責任糾紛主張由家樂公司賠償因涉案產品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以侵權責任主張賠償的,應當在人身、財產有損害及損失的前提下主張賠償,審理中,李某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對其造成損失,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故對李某的訴請僅在返還購物價款822元中予以支持,其他損失待其有新的證據後,另案主張。

法院一審判決,由定邊縣家樂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李某購物款822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明知產品存缺陷而購買

榆林中院駁回上訴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榆林中院審理認為,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

證據顯示,李某多次訴訟,為專業的職業打假人,李某明顯屬於明知產品存在瑕疵和缺陷,而予以購買後向銷售者索賠的情形。若對此行為支持,背離了法律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導致相關管理部門管理職權淡化,出現市場管理秩序的混亂。今年4月,榆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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