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要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和內控管理制度

法律 信息安全 金融 銀行業 魯南播報 2017-05-26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13日,日照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收到逄先生投訴,投訴人稱持有A銀行借記卡一張,該借記卡開通有電話銀行和短信提醒業務。2015年12月2日18:03,投訴人接到扣款短信提醒,遂意識到銀行卡可能被盜刷,立即撥打A銀行客服電話掛失,掛失期間又被盜刷幾筆,掛失成功後檢查發現從2015年12月2日18:03至18:14的11分鐘內被盜刷資金8筆,每筆100元,投訴人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為證明卡在自己手上,投訴人當晚到A銀行ATM機做了一筆交易,並讓ATM機吞卡。次日到A銀行網點修改密碼、解掛、打印流水並反映情況。A銀行聯繫中國移動查詢該8筆交易,發現是一個來自重慶的手機通過電話銀行的方式,輸入投訴人的卡號和密碼為青島地區8個不同的手機號碼充值所致。目前警方尚未破案。

處理過程

接到投訴後,協會立刻轉辦A銀行。6月3日,A銀行回覆稱該行電話銀行業務不需要綁定手機號,只要撥打該銀行客服電話,輸入正確的卡號和密碼就可以對手機號碼充值。投訴人認為A銀行電話銀行業務存在風險漏洞並洩露了自己的密碼,要求A銀行賠付800元損失,A銀行則稱逄先生對自己的卡號和密碼負有保管義務,銀行不應賠付。6月20日,協會就銀行卡盜刷舉證責任和責任分擔問題約談A銀行,A銀行表示將繼續調查落實。7月6日A銀行給予投訴人禮品賠付,投訴人鑑於盜刷金額較小,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違約責任如何分擔?

1.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一般是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等予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違約責任分擔

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負有違約責任賠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啟示

1.銀行要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和內控管理制度,保障儲戶信息安全,提高技術水平,增加多重安全驗證平臺,增強系統安全性,有效堵塞因信息洩露引發的安全漏洞,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

2.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防範盜刷情況的發生。要設立不易被破譯的密碼並謹防密碼洩漏,不要隨意點擊不明短信鏈接,不要在可疑POS機上進行刷卡。出現疑似銀行卡密碼洩露的事件時,要及時掛失並前往報公安機關報案,妥善收集相關證據,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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