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個人債務的方式有哪些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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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討個人債務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是這樣規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

人民法院判決後,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採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 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追討個人債務的方式有哪些

二、私力求濟手段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三、個人債務如何追討

第一,討債需具備的條件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

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

第二,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

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併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併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藉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經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

第三,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很多債務人往往藉口沒錢還債,而事實上有不少債務人都是隱匿了財產,一般來說要想獲得一個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可以採取其他遷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瞭解到對方的經營情況的好壞:瞭解其公司員工的收入狀況以此來間接證明其財務狀況的好壞,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詢其企業檔案;對於欠債的公民可以通過了解其單位的職工收入狀況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狀況。接受繼承和贈與的情況來間接瞭解其還債的能力。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法院來調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證據。

第四,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不還債時起算的二年。

以上就是由找法網小編整理收集的有關於追討個人債務的方式有哪些的有關知識,根據上文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相信很多人都對追討個人債務的方式有哪些有了一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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