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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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爺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一棟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和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隨父親居住在一起,後楊大爺於2016年去世。

楊大爺去世後,留有一間房屋。小女兒楊丙拿出一份楊大爺的遺囑,要求獨自繼承楊大爺的房子。而兩位姐姐楊甲、楊乙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不同意楊丙獨自繼承。

幾個月下來,一家人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5月,楊丙拿著這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要求按父親生前留下的遺囑,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楊甲、楊乙表示,她們從來沒有見過這份遺囑,而且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寫的,她們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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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爺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一棟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和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隨父親居住在一起,後楊大爺於2016年去世。

楊大爺去世後,留有一間房屋。小女兒楊丙拿出一份楊大爺的遺囑,要求獨自繼承楊大爺的房子。而兩位姐姐楊甲、楊乙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不同意楊丙獨自繼承。

幾個月下來,一家人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5月,楊丙拿著這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要求按父親生前留下的遺囑,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楊甲、楊乙表示,她們從來沒有見過這份遺囑,而且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寫的,她們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是代書遺囑。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註明了年、月、日。載明瞭特請徐某、蔣某作為見證人,遺囑中將上述房屋歸小女兒楊丙繼承,作為小女兒贍養義務的補償。

本案的關鍵就是,這份遺囑的真假。那麼,如何辨別代書遺囑的真假呢?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形式上來看,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如此“完美”的一份遺囑,楊丙能夠實現獨自繼承房屋的願望嗎?

楊甲和楊乙提出,簽名不是父親楊大爺的,申請對父親的簽名進行鑑定。但由於兩位姐姐未能提供更多的父親簽名樣本,無法進行有效比對。根據現有材料,鑑定機構無法判斷楊大爺的簽名是否為其本人簽名。還有什麼辦法,驗證這份遺囑的真假呢?

代書遺囑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見證人在場見證,而這個見證過程應當是全程才有效。楊甲、楊乙申請了見證人出庭,請見證人分別描述立遺囑的整個過程。見證人徐某陳述,遺囑是楊大爺口述,另一見證人蔣某代筆完成,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而見證人蔣某陳述,這份遺囑是楊大爺事先寫好的,又讓蔣某抄寫了一遍,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兩位遺囑見證人對同一件事的陳述竟不一樣,這件事有蹊蹺。

在開庭過程中,楊甲和楊乙申請見證人對遺囑人進行辨認。提前準備了一組老年人照片,共18張,交由見證人辨認哪一位是遺囑人。出乎意料的是,兩位見證人均將編號為10的老人指認為遺囑人楊大爺,而真正的楊大爺照片應是15號。經比對,第10號照片與第15號照片容貌有顯著區別。遺囑見證人竟認不出遺囑人,這太匪夷所思了。

對於這份遺囑的真實性,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位見證人都稱自己與楊大爺熟悉,確指認了錯誤的遺囑人,兩位見證人是否真實參與代書遺囑以及是否全程參與都不能確定。另外,兩位見證人對立遺囑過程陳述不一致,一人說是抄寫,一人說是代寫,存在明顯差異。綜合考慮上述事實,無法確認遺囑是楊大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這份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女兒楊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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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爺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一棟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和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隨父親居住在一起,後楊大爺於2016年去世。

楊大爺去世後,留有一間房屋。小女兒楊丙拿出一份楊大爺的遺囑,要求獨自繼承楊大爺的房子。而兩位姐姐楊甲、楊乙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不同意楊丙獨自繼承。

幾個月下來,一家人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5月,楊丙拿著這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要求按父親生前留下的遺囑,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楊甲、楊乙表示,她們從來沒有見過這份遺囑,而且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寫的,她們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是代書遺囑。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註明了年、月、日。載明瞭特請徐某、蔣某作為見證人,遺囑中將上述房屋歸小女兒楊丙繼承,作為小女兒贍養義務的補償。

本案的關鍵就是,這份遺囑的真假。那麼,如何辨別代書遺囑的真假呢?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形式上來看,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如此“完美”的一份遺囑,楊丙能夠實現獨自繼承房屋的願望嗎?

楊甲和楊乙提出,簽名不是父親楊大爺的,申請對父親的簽名進行鑑定。但由於兩位姐姐未能提供更多的父親簽名樣本,無法進行有效比對。根據現有材料,鑑定機構無法判斷楊大爺的簽名是否為其本人簽名。還有什麼辦法,驗證這份遺囑的真假呢?

代書遺囑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見證人在場見證,而這個見證過程應當是全程才有效。楊甲、楊乙申請了見證人出庭,請見證人分別描述立遺囑的整個過程。見證人徐某陳述,遺囑是楊大爺口述,另一見證人蔣某代筆完成,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而見證人蔣某陳述,這份遺囑是楊大爺事先寫好的,又讓蔣某抄寫了一遍,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兩位遺囑見證人對同一件事的陳述竟不一樣,這件事有蹊蹺。

在開庭過程中,楊甲和楊乙申請見證人對遺囑人進行辨認。提前準備了一組老年人照片,共18張,交由見證人辨認哪一位是遺囑人。出乎意料的是,兩位見證人均將編號為10的老人指認為遺囑人楊大爺,而真正的楊大爺照片應是15號。經比對,第10號照片與第15號照片容貌有顯著區別。遺囑見證人竟認不出遺囑人,這太匪夷所思了。

對於這份遺囑的真實性,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位見證人都稱自己與楊大爺熟悉,確指認了錯誤的遺囑人,兩位見證人是否真實參與代書遺囑以及是否全程參與都不能確定。另外,兩位見證人對立遺囑過程陳述不一致,一人說是抄寫,一人說是代寫,存在明顯差異。綜合考慮上述事實,無法確認遺囑是楊大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這份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女兒楊丙的訴訟請求。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從整個事件來看,這份“完美”遺囑是存在漏洞的。也許楊大爺認為在自己晚年之時,一直是小女兒楊丙獨自贍養,確實是把房子留給了她一人。又或許這只是小女兒楊丙的一廂情願,楊大爺從未立過遺囑。“完美”遺囑竟真假難辨,那麼,關於代書遺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兩個以上見證人。這裡既有人數的要求,也由對身份的要求。對於人數要求為兩個人及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說,至少是兩個人才有效,無上限;對於身份要求,《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因此,在立遺囑時,一定要避免這些人作為見證人,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所謂在場見證,必須至少兩個見證人全程在場,在時間上必須是同時,不能是交叉。

3、代書,指的是代為書寫,雖然法律沒有明確必須代為手寫,但實踐中對於這個問題的爭議比較大,建議儘量手寫。

4、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步,簽名能夠證明內容是得到了簽字人的確認,而時間是一種客觀記錄,證明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所立。

本期觀點律師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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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爺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一棟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和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隨父親居住在一起,後楊大爺於2016年去世。

楊大爺去世後,留有一間房屋。小女兒楊丙拿出一份楊大爺的遺囑,要求獨自繼承楊大爺的房子。而兩位姐姐楊甲、楊乙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不同意楊丙獨自繼承。

幾個月下來,一家人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5月,楊丙拿著這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要求按父親生前留下的遺囑,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楊甲、楊乙表示,她們從來沒有見過這份遺囑,而且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寫的,她們認為這份遺囑是假的。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是代書遺囑。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註明了年、月、日。載明瞭特請徐某、蔣某作為見證人,遺囑中將上述房屋歸小女兒楊丙繼承,作為小女兒贍養義務的補償。

本案的關鍵就是,這份遺囑的真假。那麼,如何辨別代書遺囑的真假呢?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形式上來看,楊丙拿出的這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如此“完美”的一份遺囑,楊丙能夠實現獨自繼承房屋的願望嗎?

楊甲和楊乙提出,簽名不是父親楊大爺的,申請對父親的簽名進行鑑定。但由於兩位姐姐未能提供更多的父親簽名樣本,無法進行有效比對。根據現有材料,鑑定機構無法判斷楊大爺的簽名是否為其本人簽名。還有什麼辦法,驗證這份遺囑的真假呢?

代書遺囑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見證人在場見證,而這個見證過程應當是全程才有效。楊甲、楊乙申請了見證人出庭,請見證人分別描述立遺囑的整個過程。見證人徐某陳述,遺囑是楊大爺口述,另一見證人蔣某代筆完成,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而見證人蔣某陳述,這份遺囑是楊大爺事先寫好的,又讓蔣某抄寫了一遍,最後由楊大爺和兩見證人簽字確認。兩位遺囑見證人對同一件事的陳述竟不一樣,這件事有蹊蹺。

在開庭過程中,楊甲和楊乙申請見證人對遺囑人進行辨認。提前準備了一組老年人照片,共18張,交由見證人辨認哪一位是遺囑人。出乎意料的是,兩位見證人均將編號為10的老人指認為遺囑人楊大爺,而真正的楊大爺照片應是15號。經比對,第10號照片與第15號照片容貌有顯著區別。遺囑見證人竟認不出遺囑人,這太匪夷所思了。

對於這份遺囑的真實性,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位見證人都稱自己與楊大爺熟悉,確指認了錯誤的遺囑人,兩位見證人是否真實參與代書遺囑以及是否全程參與都不能確定。另外,兩位見證人對立遺囑過程陳述不一致,一人說是抄寫,一人說是代寫,存在明顯差異。綜合考慮上述事實,無法確認遺囑是楊大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這份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女兒楊丙的訴訟請求。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從整個事件來看,這份“完美”遺囑是存在漏洞的。也許楊大爺認為在自己晚年之時,一直是小女兒楊丙獨自贍養,確實是把房子留給了她一人。又或許這只是小女兒楊丙的一廂情願,楊大爺從未立過遺囑。“完美”遺囑竟真假難辨,那麼,關於代書遺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兩個以上見證人。這裡既有人數的要求,也由對身份的要求。對於人數要求為兩個人及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說,至少是兩個人才有效,無上限;對於身份要求,《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因此,在立遺囑時,一定要避免這些人作為見證人,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所謂在場見證,必須至少兩個見證人全程在場,在時間上必須是同時,不能是交叉。

3、代書,指的是代為書寫,雖然法律沒有明確必須代為手寫,但實踐中對於這個問題的爭議比較大,建議儘量手寫。

4、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步,簽名能夠證明內容是得到了簽字人的確認,而時間是一種客觀記錄,證明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所立。

本期觀點律師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律師

什麼是代書遺囑,為爭父親房產,自己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當然,除了上述四點形式要求外,最重要的還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這件事情是真實發生的。像本案這種情況,兩見證人均指認遺囑人錯誤,且對立遺囑過程的陳述也不一樣,就算形式“完美”,實質上也經不起推敲。時間無法倒流,現在的人無法見證過去發生的事情。所以,對於立遺囑這件事,一定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實質上經得起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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