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知識知多少

法律 交通 刑法 春節家書 包頭信訪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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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訪條例》對信訪和信訪人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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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信訪事項?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按照依法、就地、逐級解決問題的原則,到當地主管該事務的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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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涉法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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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應向哪一級行政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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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用什麼方式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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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對信訪人上訪地點和集體上訪代表人數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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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訪人的上訪理由、證據有何要求?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件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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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違法信訪行為?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陰、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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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提倡集體上訪?

答:集體上訪是指5人或5人以上社會成員集體向社會組織管理者反映同一性質的問題,提出共同要求的群體上訪行為。集體上訪是各級黨委、政府歷來不支持,不提倡的。主要原因:一是集體上訪人數多,不利於社會穩定,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二是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三是集體上訪特別是越級集體上訪,花費開支較大、增加了群眾的負擔;四是影響了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且容易出現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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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理也不能取鬧?

答:常言說的好,有理不在人多,有理不在聲高。世間有大道理和小道理,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民族大業、全局利益是大道理,而一切有損、有害於大道理的言行都是不正確的。如果自以為自己有理,就不按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反映問題,單憑一時衝動,隨意去“鬧”,我們的社會穩定大局就會受到損害,群眾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利益也將受到損害,“鬧”來“鬧”去,最終吃虧的只能是自己。因此,廣大群眾要識大體,顧大局,自覺按《信訪條例》規定反映問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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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逐級上訪?

答:簡單地說:逐級上訪就是要從基層逐級向上反映。如果是第一次上訪,就是要到有直接處理權的基層部門去反映,為防止基層部門推諉、久拖不決,上訪人要與受理處理問題的機關簽訂《逐級上訪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二份,上訪人和受理機關各執一份,以便互相督促,互相制約。處理問題的時限,一般問題30天,複雜問題90天。在此期間受理機關應按協議書上規定的時間要求進行調查處理,並應在規定時限內就處理結果回訪上訪群眾,徵求意見。如果上訪人提出異議,並有道理的問題,受理機關應進行復查,複查時限為30天。如果受理機關確認事實已經查清,並按政策要求處理到位,群眾仍不同意時,應給其出具《群眾來訪處理意見書》,上訪群眾應在30天內,持《群眾來訪處理意見書》派2-4名代表到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查或複議,上一級部門應在30日內複查完畢,並將複查意見告知上訪代表。作為上訪群眾或上訪代表要認真履行協議,如對基層的處理有不同意見,一是可向受理單位提出,建議複查;二是應持《群眾來訪處理意見書》在30日內選派2-4名代表到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申請複查或複議。不持《群眾來訪處理意見書》上訪或在基層還沒有作出處理意見前就到上級上訪的做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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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對組織集體上訪的有關人員還要進行處理?

答:對組織、策劃、煽動集體上訪妨礙信訪秩序的重點人,按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犯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無工作單位的上訪人,由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通知其所在地區監護人將其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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