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知情,百萬債務從天而降!

法律 銀行 經濟 江蘇玄博律師事務所 2019-04-13

案例分享

金某受聘到友家公司擔任王總經理司機工作,王總經理以公司經營需要資金為由,想借用其夫妻名下共有的房產作抵押擔保,並向其許諾每月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同時還出具了借條。金某出於多方面考慮在未告知妻子韓某的情況下,同意了此事。友家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融資協議》融資500萬元,天威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王總經理用金某的房產為天威公司提供了反擔保。融資期限到期後,友家公司未能按期還款,天威公司被銀行起訴,要求代為還款。天威公司只得向金某行使追償權,要求拍賣金某房產用於償還該債務。

法律解析

審理法院認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關於天威公司就金某與韓某共有的案涉房產是否享有抵押權的問題,本院結合在案證據及已查明事實綜合分析如下。首先,在現有證據已經證明案涉《反擔保抵押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上“韓某”簽名非韓某本人所籤的情況下,應由天威公司承擔韓某對於案涉房屋設定抵押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證明責任。雖然案涉房屋曾辦理過兩次抵押登記,但當事人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抵押應當具有直接而明確的意思表示,無論此前設定抵押韓某是否知曉或從中受益,均不能以此推定韓某就案涉房屋設定本次抵押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天威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故天威公司關於案涉抵押系韓某真實意思表示的訴請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王總經理為抵押房產歸還按揭貸款8.5萬元以及每月向金某支付的利息,尚不足以認定因抵押無效而產生的賠償義務即為金某與韓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天威公司要求被告韓某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於法無據,法院最終只要求金某承擔一定範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毫不知情,百萬債務從天而降!

律師建議

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活動的。擔保之債不同於《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並因此獲得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該擔保之債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一方無償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擔保人未從擔保行為中獲得利益以此幫助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是平衡利益的,夫妻雖為一個共同體,但如果一味過度強調債權人利益而忽視了非舉債配偶一方的利益,在債權人與非舉債配偶一方之間缺乏利益平衡機制,將有違法律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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