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這部法律,15000多字,卻能保護中國人的一生!

法律 婚姻 信息安全 經濟 河北高院 2017-03-29

根據民法總則,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民法總則》共15000多字,從今年10月1日起,將施行。自此,一箇中國人的一生可能會這樣走過:

未出生

他(她)的繼承權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出生

他(她)就與父母、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等產生親屬關係。雖然他(她)還不能獨立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已進入民法總則保護的網絡。不論身處何境,在民法總則這個保護網中,他(她)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未成年期間

1、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並指定新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滿18週歲後仍可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8週歲時

他(她)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可以用零花錢買零食,也可以與班上同學交換價值差不多的玩具,這時他(她)其實是在訂立合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8週歲後

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她)可能訂立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金額越來越大的合同。他(她)或會在上學之餘參加一些私立的興趣培訓班或者進入私立學校讀書,這樣就將發生以他(她)為主體的合同,由此產生更多權利、義務。

他(她)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關愛、教育和保護下成長。如果上學期間有了發明創造,根據民法總則,也是受到承認和保護的。

16週歲時

如果他(她)靠自己工作,有能力養活自己了,那麼恭喜他(她),算是成年了!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週歲時

他(她)已成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他(她)可以獨立工作,對勞動得來的收入擁有所有權,這將極大地激發他(她)創造財富的熱情。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8週歲後(成年後)

1、他(她)結婚(男:22週歲,女:20週歲)、生子,由此產生新的親屬關係。他(她)與家人一起奮鬥,追求幸福的生活。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期間也可能會遇到一些大大小小的煩惱,比如婚姻中出現財產和子女撫養糾紛,朋友借錢三年不還,個人照片被濫用,樓上住戶的空調往家裡滴水……這些問題如何解決,都可以在民法總則中找到原則依據。

3、如果他(她)選擇創業,個體工商戶也是民事主體,這在民法總則中得到延續鞏固。

4、如果他(她)生活在農村,是某個村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能安心從事經營生產。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民法總則賦予法人資格。以前面臨的合同訂立、財產處置等難題,解決起來有了法律依據。他(她)可以受集體委託,到銀行以集體的名義開設賬戶,為集體的生產經營提供更大方便,大家的生產增收將有更多法律保障。

(這一變化凝結著中國立法者的心血和智慧。他們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現實情況,經過多次審議,調整了法人分類,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之外專門設立“特別法人”。這是中國法人制度的一大特色。)

不論他(她)從事何種民事活動,都要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民法總則新設立的基本原則。

5、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他(她)可以享受高科技帶來的便利,網絡虛擬財產也會受到保護。

《民法總則》第115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互聯網時代,他(她)的個人信息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7、見義勇為歷來為中國文化所倡導,民法總則對此也予以鼓勵。比如,如果他(她)在救人時受到損害,可以得到補償。

《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老年後

兒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等也可提供幫助、進行監護。

他(她)將在監護人的陪伴下度過晚年、有尊嚴地走完一生。留下的財產,將在法律的保護下按照其生前意願得到妥善處理,哪怕繼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個母親腹中的胎兒。

10兩個特殊的規定: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他(她)突然消失不見了,滿了兩年,可以宣告他(她)失蹤,財產由財產代管人代管!

《民法總則》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41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42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他(她)失蹤滿四年,依舊沒有音訊,可以申請宣告他(她)死亡。配偶可以再婚,財產可以進行繼承分割!

《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52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來源:遇事找法綜合新華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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