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死亡案怎麼判 最高法給出了司法解釋

法律 刑法 運營商 通信 新京報政解 2017-05-11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死亡案怎麼判  最高法給出了司法解釋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死亡案怎麼判  最高法給出了司法解釋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死亡案怎麼判  最高法給出了司法解釋

新京報快訊(記者李丹丹 王夢遙)今後,個人信息保護再添利刃。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基礎上,本次公佈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顏茂昆解釋,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他說,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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