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賴賬,把房子抵押100萬,聲稱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是這樣嗎?

法律 銀行 民法 金融 律師常亮 2019-05-27
為了賴賬,把房子抵押100萬,聲稱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是這樣嗎?

執行之難,難於上青天,千辛萬苦迎來了勝訴判決,執行中卻發現被執行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心中難免憂慮憤懣。那麼,被抵押給銀行的房產法院可以執行嗎?又該如何執行被抵押給銀行的房產?

我在前段日子就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件:

吳某與金某因為金融借款合同問題發生了糾紛,吳某把金某告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金某償還吳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計30餘萬元。然而,當吳某拿著勝訴判決要求金某履行的時候,金某表示沒錢!吳某一氣之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吳某向執行法院提供了有關金某名下有一套房產的財產線索。但在執行過程過中,法院查明:早在吳某與金某發生的糾紛一年前,金某就已經用該房屋作為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為3年,向銀行貸款了40萬元,銀行對該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100萬元。

於是,金某向法院主張:“我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查封我的房子!”

那麼,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能不能被強制執行呢?我國的法律對此又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法院是能夠執行的!

為了賴賬,把房子抵押100萬,聲稱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是這樣嗎?

第一,房屋的抵押並不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可以執行!

房屋雖然被抵押給了銀行,做了抵押登記,但房屋的所有權仍舊屬於被執行人,房屋的產權登記也仍舊在被執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2條對執行財產作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針對財產類型的不同,其作為執行財產的要求也不同。如果被執行人財產為動產的話,要求該動產由被執行人佔有;如果被執行人財產為不動產、特定動產或其他財產權時,要求該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

結合上述案例來說,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屬於不動產,那麼這個房屋只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就屬於法院可執行的財產,法院應當地能夠執行該房屋!

第二,被執行人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1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條規定明確了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法院是可以執行的,只要該房屋上的權利滿足兩個條件:

1、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

2、房屋上的抵押權是依法設定的。

第三、如何正確且全面的理解銀行對房屋享有的抵押權?

銀行對被抵押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是一種保障其在法院執行處置該房產後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對於抵押權不影響法院執行,以及對於抵押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最高法也予以了確認和保護。

結合本案來講,被執行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但是並沒有過戶給銀行,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同時,根據對銀行抵押貸款流程的瞭解,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都在房管局抵押登記,也滿足“依法設定抵押”這一條件。所以,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法院是能夠執行的。

為了賴賬,把房子抵押100萬,聲稱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是這樣嗎?

常亮律師溫馨提示:

銀行對房屋享有的抵押權並不會影響法院將該房屋作為執行財產,被抵押給銀行的房屋,法院是可以執行。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可以申請對作為執行財產的房屋進行變現,並優先受償。

在對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也需要給予被執行人騰房寬限期,設定了抵押的房屋(無論是抵押給了銀行或個人),在法院執行處置後,都需要留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個月),來讓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搬出該房屋。

法律與情理並存,兼顧了申請執行人、抵押權人和被執行人的權益,讓老賴無法強詞奪理,以房屋被抵押為由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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