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遊縣檢察院成功監督一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浙江檢察 2017-05-19

浙江檢察網龍遊訊 經不住鉅額利益的誘惑,不顧對環境的破壞,在沒有采砂證的情況下鋌而走險非法採砂,非法獲利近百萬元,這樣的行為,法律當然不答應。近日,龍遊縣人民檢察院成功監督一起破壞環境資源案,經縣人民法院審理並依法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6年6月23日,龍遊縣檢察院在開展“兩項監督”工作中發現,涉案人員李建清從2014年10月起,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在龍遊縣湖鎮鎮峁頭村葉家自然村附近的大小洲灘連續挖砂十餘天,非法採礦量達2萬餘立方,並將其中1萬餘立方砂石出售給他人,獲利40餘萬元,其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罪。

龍遊縣檢察院當即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派員對案件進行了調查,及時對縣公安局提出立案監督。為確保案件依法及時辦理,龍遊縣檢察院對案件實施同步跟蹤,結果發現,與李建清同村的祝宣、馬伍連、胡陽青三人涉嫌共同犯罪,於是第一時間監督縣公安局對三人刑事立案。2016年7月,龍遊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李建清、馬伍連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李建清、馬伍連、胡陽青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挖掘機、自卸車進行非法採礦,並將砂石運至建清砂石廠,祝宣在明知李建清等人出售的砂石系非法採礦的情況下,仍從李建清處收購砂石,支付砂石款共計85.5萬元。經測量,龍遊縣湖鎮鎮峁頭村大小洲灘挖方總面積14794.7平方米,挖方24636.2立方米,價值1157901元。

今年2月,龍遊縣檢察院分別以非法採礦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李建清、馬伍連、胡陽青和祝宣提起公訴。5月17日,龍遊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李建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分別判處馬伍連、胡陽青、祝宣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收繳贓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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