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執行死刑後,又活過來該怎麼辦?

法律 刑法 通信 法制 刑事辯護直通車 2017-07-04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又活過來該怎麼辦?

假設罪犯被槍決或注射後,沒有死亡,還會對他再執行一次死刑嗎?

雖然我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事情,但不說這是一個沒有意義的問題—任何人為的活動都有失敗的可能性,如果罪犯真的活過來了,那在程序上恐怕還挺麻煩的。

手機百度搜索一下,可以發現一些死刑犯“死而復生”的故事,當然全都是國外的。有些非常離奇,比如有的說美國有個死刑犯在坐上電椅之後沒有死去,原因是執行的人忘記開電閘了,結果該人又多活了1年才被再次成功的執行死刑;還有的說某個美國死刑犯被執行注射死刑的時候,醫生突然找不到血管,最終該人被暫緩執行;另有人說一個19世紀的英國罪犯在被執行絞刑的時候居然三次被卡住,最終被赦免了,“因為那是上帝的意旨”這些傳說顛倒基本常識,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只能當故事聽聽。

關於我國死刑,根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及解釋大體歸納如下:

一、死刑判決,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做出,複核在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複核權在最高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三、接到執行命令後,執行前,發現罪犯懷孕;可能另有其他犯罪;同案犯到案、被暫停或停止執行,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由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等情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死刑,交下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論,做出裁定執行、裁定不執行。

四、執行死刑前,罪犯或罪犯近親屬可出提會見申請;執行死刑前3日,應當通知統計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五、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式執行,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執行人員為法院的司法警察。

六、執行死刑後15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前後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將家書等交家屬,通知家屬領取骨灰或屍體。

如今,應該不會再出現死刑執行失敗就被赦免的事情了。當然,死刑的執行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停止下來,是這些原因一定都是法定事由,比如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暫停死刑執行的原因,這些法定原因中並不包含執行失敗的情況——如果執行失敗,原則上應該不間斷地繼續執行,直到執行致死。當然,對於注射死刑這種方式來說,也不能排除這樣一種情況,即正在使用的藥物無法讓罪犯死亡,儘管這種情況發生的機率極小,但並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我覺得暫停執行是應該的。因為時至今日,哪怕是保留死刑的國家或地區也大多認為死刑的執行應當人道,不能給罪犯帶來巨大的痛苦,如果罪犯因體質特殊等原因對藥物有一定的耐受性,那麼反覆注射對他而言無異於巨大的痛苦。此時可以改變執行方式,以更有成功保障的方式(槍決)執行死刑。當然這一改變恐怕需要最高司法機關裁決,並且要重新下發執行命令方可實現。

刑事辯護與代理

業務範圍:

·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種社團法人的聘請,進行職務犯罪預防、高管執業刑事風險防控培訓

·在偵查階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會見犯罪嫌疑人 ,瞭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和控告

·審查起訴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相關意見

·審判階段為被告人辯護 :在一審、二審過程中,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證據,參加法庭審理,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

·死刑複核階段為被告人辯護: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證據,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或不應核准死刑的辯護意見

·代理申訴案件,代為製作申訴材料,代為再審立案,參與再審案件的辯護

·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訴和公訴案件中代理舉報、指控犯罪,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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