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小區想要更換物業服務公司確實難上加難。有的小區是通過法律手段解聘物業,再公開招聘新的物業。有的小區為了更換物業服務公司,業主和物業人員多次發生衝突。因此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並不是一件易事。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及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步更換物業,維護業主權利
一、籌建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1.發起籌備:需要徵集20%(人數和專有面積均須超過)以上的業主簽名,支持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2.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予以協助: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辦法》,街道辦事處有責任提供籌備協助。
3.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其成員為7~11人,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於50%。籌備組組長由街道代表擔任。之後應當對籌備組人員名單公示15日。
4.籌備工作:包括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徵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準備業主大會會議方案等。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政府指導意見和指導文件,均不具備強制力;第二,《規約》和《規則》要儘可能保證將來能順利開展工作,政府的示範文本不可照搬;第三,此階段應儘可能擴大宣傳面,讓業主們都瞭解到進展情況;第四,要習慣於把開會過程錄像,每次籌備會議都要有簽到和決議簽字,和政府工作人員意見往來,關鍵問題都要有書面文件備存,要求對方簽字蓋章。第五,每一個籌備步驟都要讓籌備組長簽字,簽字文件至少2份以上,其中一份要保存在為可信的業主代表手裡。
5.組織投票:此階段應儘可能多地收集表決票,至少在65%以上,才能確保籌備成功。
6.公示及備案:按照現在的規範,只要文件齊全,當時即可完成備案。
二、由業主委員會提出解除現有物業公司業主大會通過
如果業主需要更換物業公司,應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集體商定或書面表決來決定。解聘或選聘物業公司需經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
三、選聘新的物業公司解決業主問題
在召開解聘原有物業公司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新選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通過以上三步就將原有不作為的物業公司換掉了。業主在平時應當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和物業公司協調管理時做到有理有據。面對不作為的物業公司也應該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