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東呂超收到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法律 呂超 投資 財經 證券時報 2017-05-0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呂超於2017年5月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於對呂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7]14號),具體內容如下:

呂超:

經查,我局發現你存在以下行為:

你在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間累計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資金4110萬元,且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記錄行為。你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如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5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