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吋”宣傳成“55寸”電視商被判三倍賠償冤不冤?

電視機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 2017-08-06

孫先生在陝西寶雞一商場促銷活動中,看上了一臺“55寸”彩電,買回家後總覺得哪裡不對。結果經測量電視屏對角線長度,發現其只有42寸左右。於是,孫先生以消費欺詐為由將這家商場告上了法庭。近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商場應退回孫先生購電視款4599元,並進行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電視機退還給商家。(8月2日《華商報》)

孫先生告贏商場有很多巧合因素:比如其一是,孫先生本人是西安消費維權聯合會的一名志願者,其熟悉法律,知法懂法,敢於運用法律武器;其二是,孫先生很較真,抓住了“吋”和“寸”一字之差這個關鍵,同時還保留有相關證據。

表面上看,商家多少有一點兒冤枉:人們習慣於用吋表示電視大小,我們家中的電視機,從起先的14吋黑白,到17吋黑白,再到19寸彩色,如今,家中的電視機,多數可能已經升級到了55吋以上的液晶,甚至是互聯網電視了;另一方面,孫先生訴訟要求退賠的電視,也確實是55吋,這一點,商家也並無欺詐。

但較起真來一追究,商家明顯又並不冤:一是,表述電視大小,國家有明文規定,應該用米以及釐米等標準長度單位,通俗用吋,並不是法定的單位。

二是,吋和寸,讀音相同,卻是有著天壤之別的。吋指的是英寸,是外來詞,一吋=一英寸=約2.54釐米;而寸,民間流傳的長度計量單位,一寸約合3.33釐米。簡單了說,一吋肯定不等於一寸。電視機商家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而在宣傳時,其用“寸”字代替“吋”字,不管是否有主觀惡意,明顯都有誇大宣傳,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等問題。法院判定商家消費欺詐,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55吋”宣傳成“55寸”,商家或許並無主觀欺詐惡意,但又確實標記不嚴謹,而且未按法定單位標註。因此,其輸了官司,被判退一賠三,一點兒也不冤枉。

此案給予我們的啟示在於:一方面,作為消費者,要敢於較真,敢於向商家的相關違規甚至是不標準服務行為說不,必要時,要敢於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對商家而言,規範服務,不作虛假宣傳,真正將消費者權益和利益放在首位,放在心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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