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諮詢電動車電瓶被盜 物業是否應負責?

電動汽車 法律 自行車 法制 琅琊新聞網 2017-06-10

近日,家住臨沂羅莊的李先生氣憤不已。據李先生介紹,前段時間,他花了2000多元錢購買了一輛電動車,他每天都將車子停放在小區單元門附近的樓梯底下。半個月前的一天上午,他把車子停放後上了樓。大約2個小時後,李先生下樓發現電動車的電瓶不見了。這已經不是李先生第一次在小區內丟失物品了,此前他有一輛自行車就是在家門口丟失的。李先生十分氣憤,他認為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隨後,李先生找到小區的物業,但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認為,李先生將車停放到樓道里本身就不應該,而且物業對此也沒有收費,所以他們沒有義務看管,電動車電瓶丟失了應該由李先生自己負責。李先生諮詢,此類事情已經發生過多次,物業仍不注意,這種停放在小區裡的電動車電瓶被偷的問題,物業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說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此事責任歸誰,首先要看物業與業主之間的合同約定,之間是否有保管合同關係,以及物業公司在車輛丟失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包括車輛保管服務,那麼小區發生車輛電瓶丟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依保管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沒有約定,但有證據證明物業管理公司疏於管理,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或未配備應有的安全防範設備,對車輛電瓶的丟失有過錯過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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