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遭遇關停,法律規定的補償是這樣的!

畜牧業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 法律 空氣汙染 民法 建築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2019-04-14

近幾年隨著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目前全國很多地方的養殖行業都在著手進行著環保禁養,對於不符合標準或者規模不大的養殖場則直接予以關停關閉、禁止養殖。近幾年我們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並非徵地拆遷的養殖場關停的案件。養殖場企業主最關心的的就是禁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禁養該給予何種補償應當按照什麼樣的標準。下面小編就上述問題給大家做一個解析,以供有需要的參考使用。

養殖場遭遇關停,法律規定的補償是這樣的!

關於養殖場關停的法律依據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就養殖場的生產經營層面。在養殖場的生產經營層面涉嫌違反的法律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或者2012年生效實施的國務院《畜牧養殖業汙染防治條例》的規定。

其次,在養殖場的土地使用層面。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果養殖設施佔用土地屬基本農田的範圍則很有可能涉嫌違法用地或者違法佔地的問題。如果利用的是非基本農田則不存在違法佔地的問題。

養殖場遭遇關停,法律規定的補償是這樣的!

最後就是就養殖設施的建築層面,主要的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其比較重要的時間點就是2008年1月1日,也就是養殖設施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建造的。

對於養殖場關停補償問題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公佈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由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需要或畜牧業發展規劃的需要亦或因城鄉規劃調整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的需要,或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的原因,需要對現有畜禽養殖場關閉搬遷的,致使養殖企業主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但是至於具體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方式現在均沒有相應的法律標準。

實踐中對於養殖企業禁養停產主要要用到的補償方式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關停禁養的養殖場廠房確需實施拆除,則應當參照當地徵收拆遷的標準予以補償,畢竟關閉關停且拆除廠房給養殖企業帶來的影響與徵收拆遷是一致的,因此,應參照拆遷補償標準。

養殖場遭遇關停,法律規定的補償是這樣的!

第二種對因環保禁養關停對養殖企業的影響未達到上述後果,則應當按照民事中的損害賠償予以計算損失。而這種損失往往包含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有形損失主要指養殖設施和內部附屬物以及不能重新利用造成的實際損失。無形損失主要指的是停產停業損失,就停產停業的損失也可以按照當地徵收拆遷的補償標準。

總之,無論是徵收拆遷還是禁養關停,對於養殖企業的影響往往都是巨大的,對於補償首先應當堅持不降低養殖企業主的生活水平,並在此基礎上與養殖企業主協商補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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