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居民起訴長韶婁高速噪聲汙染 結果贏了

長沙晚報6月5日訊(全媒體記者 朱炎皇 實習生 蘇好)今天是世界環境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長沙兩級法院共受理涉及環境資源的民事案件329件,審結312件;受理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166件,審結153件,判處刑罰190人,判處罰金371萬餘元。同時,該院還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危化品爆燃,致3死2傷

長沙雲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川化工公司”)系經營化工產品的企業,郴州三城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向其購買化工產品。雲川化工公司均通過雨花區友信快運服務部八十四站(以下簡稱“友信快運”)將貨物發往郴州三城公司。

2016年7月25日,郴州三城公司向雲川化工公司購買了兩噸氯酸鈉。當天17時許,雲川化工公司司機黎某駕駛普通車輛將80袋氯酸鈉運至友信快運,交其運往郴州三城公司。該快運服務站在向平板掛車上裝載貨物時,因裝運人員違規將貨物混裝,並暴晒堆碼,致發生燃燒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1萬元。

2017年1月23日,調查組出具報告,認定雲川化工公司長期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將氯酸鈉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委託給從事普通貨物運輸代理的貨運代理站,是事故的責任單位。2017年5月5日,長沙市安監局對雲川化工公司立案調查。2017年8月4日,長沙市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雲川化工公司罰款50萬元。雲川化工公司不服,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

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雲川化工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將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運輸委託給從事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是涉案事故的責任單位。長沙市安監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雲川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雲川化工公司不服,認為其並非本次運輸合同的託運人,處罰對象錯誤,提起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速公路太吵,路邊住戶獲賠償

原告楊先生於1994年在寧鄉市東湖塘鎮修建合法住宅一棟,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2004年開始修建的長花灰韶高等級公路在原告屋前通過。2011年8月1日長韶婁高速公路項目經省政府批覆開工建設,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車。原告房屋距長韶婁高速公路20米。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委託湖南湖大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楊先生住宅內噪聲均超標。楊先生將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作為長韶婁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和管理者,有義務維護高速公路兩側毗鄰住戶區域的環境質量,以達到環保標準。其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長韶婁高速公路雖然採取了適當的降噪措施,但噪聲依然超標,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觀存在。因此判決被告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原告住所噪聲環境達標及由被告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該案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漠視行政處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2017年11月23日,雨花區環保局執法工作人員對湖南宏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睿公司”)工作場所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辦理環境審批手續;在廣告招牌製作過程中有噴漆工藝,未按環保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防治措施;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未按規定收集處置。當日,雨花區環保局對此立案查處。

經過調查,雨花區環保局於2018年1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宏睿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罰款共計8萬餘元。宏睿公司在收到該決定後,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雨花區環保局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雨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雨花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執行人宏睿公司未依法進行復議或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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