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貪汙……這位挪用公款買房的女局長獲刑13年!'

岑溪 刑法 法律 廣西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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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汙……這位挪用公款買房的女局長獲刑13年!

7月23日,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長黃立波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立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回扣比例,單獨或夥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財物共427.43萬元,其中單獨索取他人財物326.47萬元,夥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00.96萬元。

二、貪汙事實:2017年6月至11月間,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級兩委換屆工作過程中,先後3次組織村級兩委換屆選舉及新任支書、主任、村務監督委員等相關培訓工作。為套取上述工作經費,被告人黃立波夥同同案人經合謀後,在結算和支付上述相關培訓項目費用的過程中,採取虛開住宿費、餐飲費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報賬,共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

三、挪用公款事實:2014年12月,被告人黃立波同意從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萬元,用於墊付岑溪市第二十徵地工作隊的工作經費。後黃立波擅自將其中的40萬元公款以其家屬的名義在南寧市購買房產,直至2017年8月才歸還岑溪市民政局。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黃立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索取他人財物326.47萬元,夥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00.96萬元,共索取他人財物427.4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黃立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同案人採取虛開發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私分,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貪汙罪;

被告人黃立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萬元,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黃立波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被告人黃立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岑溪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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