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贈”行為應視同銷售還是折扣銷售?
按照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需要計算相關稅金。銷貨方贈送給購貨方實物的,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其價款需納稅。
而企業銷售過程中以“買m送n”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隨購貨行為一同發生,並非無償贈送,屬於折扣銷售。稅法上的折扣銷售,會計上又稱商業折扣,是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優惠。比如,企業為鼓勵客戶多買商品規定,購買10件,銷售價格折扣10%,或客戶每買10件送1件,都屬於折扣銷售。折扣銷售幫助企業實現了節稅,即除取得收入以外,不產生增值稅負擔。
對於“買m送n”商業行為中,核算企業的銷售額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和銷售數量確定,最終實現了價格上優惠。所贈送的產品都無需視同銷售,也無需單獨開具發票,其會計分錄也與一般銷售的分錄相同。如單價100元的商品,買三贈一,銷貨方確認收入時,數量4件,總價300元,相當於產品降價,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又如銷售一批貨物80萬,另贈送1萬元的貨物,合同籤的80萬,開發票的時候要開折扣後金額80萬,最終體現的價稅合計是80*1.17。
二、“買贈”行為如何開發票?會計分錄如何做?
例:XX公司購進A產品PLA-1型號產品單價1000元/臺(不含稅),銷售價1500元/臺(不含稅)。現開展買三贈一促銷活動,客戶按單價1500元/臺購買三臺A產品,附送一臺B產品(型號RLE-2),B產品進購成本200元/臺,銷售價250元/臺不含稅。如何開發票?
一種方法是借鑑了企業所得稅對銷售收入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以此推論,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A產品銷售金額=4500/(4500+250)*4500=4263.16;
稅額=4263.16*17%=724.74;
價稅合計=4987.90。
B產品銷售金額=250/(4500+250)*4500=236.84;
稅額=236.84*17%=40.26;
價稅合計=277.10。
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5265
貸: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4263.16
—B產品236.8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765(724.74+40.26)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 3000
庫存商品—B產品 200
另一種方法將貨物與贈品實際價值一同計稅,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營改增的相關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在此種方法下,XX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5265
貸:主營業務收入—A、B產品 4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65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兩商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 3000
庫存商品—B產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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