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保證書”等婚內協議能否為婚姻“上保險”

不完美媽媽 法律 保險 民法 雲仙醉語 2019-05-26
“忠誠協議”“保證書”等婚內協議能否為婚姻“上保險”

不管是情到濃時,還是情轉薄時,夫妻間都有可能簽下“忠誠協議”或婚內“保證書”。若“忠誠協議”能保持婚姻幸福那最好不過,至少也能在曲終人散時有個保障。不過,這樣一紙“忠誠協議”也不是隨便都能有效的。

案例:寫“保證書”後出軌 法院判房子歸女方

剛某與黎某於2001年3月9日登記結婚,2002年6月黎某生下兒子。2007年5月1日,剛某給黎某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如有出軌行為或因此提出離婚,孩子及房屋均歸黎某,並支付黎某10萬元精神損失費。

然而,剛某向黎某出具“保證書”後,卻與某女交往,為此,黎某多次向剛某所在單位反映。2008年3月21日,剛某所在單位對其給予了處分。

2008年7月,剛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其給被告黎某寫的“保證書”系在被告脅迫下所寫,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黎某抗辯稱,因原告剛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且該關係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同意離婚。依照雙方的約定,婚後原、被告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出具的“保證書”是忠誠於婚姻的保證,該保證應視為原告向被告作出的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時給被告的承諾,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原告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婚後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歸被告所有;同時,原告向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

  釋法:內容不違法應確認有效

近年來,包括“婚前公證”“財產協議”等在內的各種婚姻“忠誠協議”或“保證書”常出現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數內容為一方如違反協議,將受到懲罰;如果離婚,一方自願放棄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等。

然而,婚內“保證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君子協定”,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主動,僅靠保證書是無法辦到的,還要有合法的證據配合才能真正實現。

夫妻忠誠協議與通常所說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約定或承諾,如果確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應確認其合法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必須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等涉及特定人身權利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婚內“保證書”的有效條件包括:婚內“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婚內“保證書”主要是出軌方在出軌後向配偶保證不再出軌,並約定了不遵守的懲罰。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金”,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保證書”中“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及其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在實踐中,婚內“保證書”也可以作為證明一方出軌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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