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到通知,父母的葬禮都沒有參加成,弟弟將哥哥告上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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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後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的弟弟。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那麼,這筆賠償金該不該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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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後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的弟弟。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那麼,這筆賠償金該不該支付呢?

未得到通知,父母的葬禮都沒有參加成,弟弟將哥哥告上法庭|案例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小祥與小慶是兩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小祥出國,定居澳大利亞。2013年3月,兄弟倆的父親在澳大利亞因病去世。母親對小祥說,由她通知小慶來參加葬禮,但後來母親給小慶打了多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慶與小祥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親因病也在澳大利亞去世了。母親去世後,小祥覺得父母在國內時,小慶和父母關係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母親沒有聯繫上小慶、他也沒能來參加葬禮的事情,小祥認為他沒有必要再告訴小慶母親去世的消息。

但這件事讓小慶很生氣。他認為由於小祥沒有及時通知,造成他沒能見上父母最後一面,喪葬事宜也未能參加,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兄弟二人協商未果,小慶便將小祥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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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後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的弟弟。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那麼,這筆賠償金該不該支付呢?

未得到通知,父母的葬禮都沒有參加成,弟弟將哥哥告上法庭|案例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小祥與小慶是兩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小祥出國,定居澳大利亞。2013年3月,兄弟倆的父親在澳大利亞因病去世。母親對小祥說,由她通知小慶來參加葬禮,但後來母親給小慶打了多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慶與小祥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親因病也在澳大利亞去世了。母親去世後,小祥覺得父母在國內時,小慶和父母關係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母親沒有聯繫上小慶、他也沒能來參加葬禮的事情,小祥認為他沒有必要再告訴小慶母親去世的消息。

但這件事讓小慶很生氣。他認為由於小祥沒有及時通知,造成他沒能見上父母最後一面,喪葬事宜也未能參加,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兄弟二人協商未果,小慶便將小祥告上了法庭。

未得到通知,父母的葬禮都沒有參加成,弟弟將哥哥告上法庭|案例

法院:哥哥賠禮道歉並支付弟弟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在父母去世後,小祥未能及時通知小慶,使小慶失去了向父母遺體告別的機會,留下了終身無法彌補的遺憾,對此小祥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小祥需對小慶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小祥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小祥認為,根據家裡習俗,丈夫的喪事應由配偶主辦,父親後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親屬參加均由母親決定,母親聯繫不上小慶參加父親的葬禮,自己沒有責任。此外,小慶佔用父母在國內的房子,跟父母關係不好,十幾年來不孝敬父母,也沒有親屬資格參加父母的葬禮祭奠活動,所以沒必要通知他母親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基於祭奠權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權訴訟,雖然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但本質是基於身份關係的人格利益,故本案應為人格權糾紛。

其次,小祥與小慶是兄弟關係,由於父母長期隨長子小祥共同生活並居住在澳大利亞,小祥應及時告知小慶有關父母去世及後續的喪葬事宜,便於小慶參與祭奠。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父親去世時,因小慶不接聽母親的電話而未能及時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此事不應過於指責小祥;但母親去世時小祥確實未通知小慶,導致小慶無法得知母親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參加喪葬典禮,小祥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並給小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

據此,一審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所做處理恰當,但判定小祥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3000元。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我國一項悠久的傳統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祭奠權的實質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自然人為逝世親人祭奠的權利,通過祭奠的行為,以表達對逝世親人的哀思及懷念,也緩解因親人去世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其權利表現為舉行追悼、葬禮、遺體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

如果自然人未按照傳統習俗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則可能導致社會及他人對其產生負面評價,故祭奠權雖非法律明確規定的人格權類型,但應當屬於其他人格利益範疇,應作為侵權責任法的民事權益保護範圍。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文:王夢茜 彭媛

圖:源自網絡

實習編輯: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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