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未通知弟弟參加父母葬禮,法院判賠3000元'

""哥哥未通知弟弟參加父母葬禮,法院判賠3000元

人民日報客戶端圖

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後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的弟弟。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兩兄弟大果和小果。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大果出國,定居澳大利亞。2013年3月,兄弟倆的父親在澳大利亞因病去世。母親對大果說,由她通知小果來參加葬禮,但後來母親給小果打了多個電話都沒能接通。直到2016年1月,小果與大果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親也因病也在澳大利亞去世。母親去世後,大果覺得父母在國內時,小果和父母關係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時母親沒有聯繫上小果,大果認為沒有必要再告訴弟弟母親去世的消息。

小果認為由於大果沒有及時通知,造成他沒能見上父母最後一面,喪葬事宜也未能參加,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大果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兄弟二人協商未果,小果便將大果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在父母去世後,大果未能及時通知小果,使小果失去了向父母遺體告別的機會,留下了終身無法彌補的遺憾,對此大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大果需對小果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大果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大果認為,父親後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親屬參加均由母親決定,母親聯繫不上小果參加父親的葬禮,自己沒有責任;此外,小果佔用父母在國內的房子,跟父母關係不好,十幾年來不孝敬父母,也沒有資格參加父母的葬禮祭奠活動,所以沒必要通知他母親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基於祭奠權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權訴訟,雖然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但本質是基於身份關係的人格利益,故本案應為人格權糾紛。其次,大果與小果是兄弟關係,由於父母長期隨長子大果共同生活並居住在澳大利亞,大果應及時告知小果有關父母去世及後續的喪葬事宜,便於參與祭奠。

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父親去世時,因小果未接通母親電話而未能及時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此事不應過於指責大果;但母親去世時大果確實未通知小果,致其無法得知母親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參加喪葬典禮,大果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並給小果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

據此,一審判決大果向小果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所做處理恰當,但判定大果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3000元。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判決大果向小果賠禮道歉,改判大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我國一項悠久的傳統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祭奠權的實質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自然人為逝世親人祭奠的權利,通過祭奠的行為,以表達對逝世親人的哀思及懷念,也緩解因親人去世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其權利表現為舉行追悼、葬禮、遺體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如果自然人未按照傳統習俗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則可能導致社會及他人對其產生負面評價,故祭奠權雖非法律明確規定的人格權類型,但應當屬於其他人格利益範疇,應作為侵權責任法的民事權益保護範圍。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原標題:哥哥未通知弟弟參加父母葬禮,法院判賠3000元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