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交通 永嘉 法律 溫州 轎車 快點溫州APP 2019-09-12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為保證行人出行安全,各地紛紛要求機動車在斑馬線前要禮讓行人,並對違反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扣分罰款,許多司機朋友都因此“吃過虧”,永嘉男子蔡某正是其中一員。然而,蔡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近日,永嘉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判決。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起涉車讓行人交通處罰行政訴訟案。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為保證行人出行安全,各地紛紛要求機動車在斑馬線前要禮讓行人,並對違反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扣分罰款,許多司機朋友都因此“吃過虧”,永嘉男子蔡某正是其中一員。然而,蔡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近日,永嘉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判決。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起涉車讓行人交通處罰行政訴訟案。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未停車讓行 被扣分

2018年5月,蔡某駕駛轎車行駛在永嘉縣甌北街道雙塔路陽光大酒店對面馬路,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被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攝像頭採集錄入交通管理綜合應用系統。2019年1月,蔡某到交警大隊甌北中隊違章處理大廳接受此條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警大隊對蔡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蔡某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0元,記3分。

已減速慢行 被罰者不服

收到處罰決定的蔡某當即要求交警隊提供監控。蔡某稱,監控中自己已經減速慢行,緩緩通過人行橫道,同時,車輛右側的行人還不在機動車道內,離自己還有一輛車的距離,尚不足以對其造成危險。對於處罰決定不服的蔡某,認為交警大隊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向永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並退還已繳納的100元罰款。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庭審中,交警大隊向法庭提供車輛交通違法詳細記錄視頻及截圖照片等證據,顯示該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前方同一道路行人已經進入人行橫道並向前通過,但蔡某駕駛小轎車未停車讓行。被告交警大隊認為,蔡某在起訴狀中所述與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不符。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原告蔡某在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已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被告據此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並無不當。原告稱自己當時已減速慢行,應不予處罰的主張,依據與理由不足。據此,該院判決駁回原告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明確指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應予以處罰。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為保證行人出行安全,各地紛紛要求機動車在斑馬線前要禮讓行人,並對違反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扣分罰款,許多司機朋友都因此“吃過虧”,永嘉男子蔡某正是其中一員。然而,蔡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近日,永嘉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判決。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起涉車讓行人交通處罰行政訴訟案。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未停車讓行 被扣分

2018年5月,蔡某駕駛轎車行駛在永嘉縣甌北街道雙塔路陽光大酒店對面馬路,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被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攝像頭採集錄入交通管理綜合應用系統。2019年1月,蔡某到交警大隊甌北中隊違章處理大廳接受此條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警大隊對蔡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蔡某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0元,記3分。

已減速慢行 被罰者不服

收到處罰決定的蔡某當即要求交警隊提供監控。蔡某稱,監控中自己已經減速慢行,緩緩通過人行橫道,同時,車輛右側的行人還不在機動車道內,離自己還有一輛車的距離,尚不足以對其造成危險。對於處罰決定不服的蔡某,認為交警大隊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向永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並退還已繳納的100元罰款。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庭審中,交警大隊向法庭提供車輛交通違法詳細記錄視頻及截圖照片等證據,顯示該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前方同一道路行人已經進入人行橫道並向前通過,但蔡某駕駛小轎車未停車讓行。被告交警大隊認為,蔡某在起訴狀中所述與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不符。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原告蔡某在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已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被告據此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並無不當。原告稱自己當時已減速慢行,應不予處罰的主張,依據與理由不足。據此,該院判決駁回原告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明確指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應予以處罰。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不服“車讓人”處罰,溫州男子將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來源:永嘉法院

編輯:姜姝含(實習)

責編:谷璋彤

主編:錢中彪

審核:陳泰漲

監製:陳亦全

總監製:陳振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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