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外國留學5年,哥哥將父母生前的一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還不打算分割'

留學 讓夢發生 法律 河北 大學 河北青年報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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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外國留學5年,哥哥將父母生前的一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還不打算分割

最近,李先生遇到了一件頗為頭疼的事。他在國外留學5年,現已回國,父母生前有一套房子,現過戶到了其哥哥名下。

之前兄弟倆均沒有提過關於樓房等遺產繼承問題,最近他向哥哥提起了繼承父母樓房的事情,哥哥卻以父母去世超過5年,弟弟主張繼承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名字已登記在他名下為由拒絕了弟弟。弟弟想諮詢下律師,房產繼承有時效嗎?自己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父母的房產?

事件

弟弟留學歸來想繼承父母房屋遭哥哥拒絕

李先生父母育有李先生和其哥哥兄弟二人,哥哥已成家併購買了房子,李先生大學畢業後選擇出國留學。期間李先生父母病重住院相繼離世,李先生回去看望了幾天,兄弟二人都沒有提及樓房等遺產繼承問題。待李先生返回學校後,李先生的哥哥把父母留下的樓房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

5年後李先生回國,向哥哥提起了繼承父母樓房的事情。李先生的哥哥不同意稱“父母均已去世超過了5年,弟弟主張繼承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且房子已登記在我的名下”。

“我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父母的房產?房產的繼承有時效嗎?”李先生諮詢到。

解析

房屋雖已過戶至哥哥名下,但弟弟仍享有繼承權

針對李先生的諮詢,河北碩琨律師事務所程娟娟律師做出瞭如下解答。

哥哥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於訴訟時效,《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以弟弟知道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算,而不是以父母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雖然父母遺留的房屋已過戶至哥哥名下,但弟弟仍然享有繼承權。因父母生前未有遺囑,父母生前的財產應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哥哥和弟弟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對父母的遺產是都享有繼承權利的。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民他字第16號),根據上述批覆精神,哥哥雖然將父母的遺產過戶在其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簡單認定是其個人的財產,而應認定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該房屋仍屬繼承人即兄弟二人共同共有的財產。弟弟仍然可以要求就已過戶至哥哥名下的房屋進行分割,主張屬於自己的財產權利。

■文/河北青年報記者肖延昭

■編輯/王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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