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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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方正科技上訴請求被全部駁回

人民網上海8月7日電 (王文娟、高遠)因涉虛假陳述被處罰、被近千名股民起訴索賠約1.69億元,上市企業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捲入與股民之間的糾紛訴訟。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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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方正科技上訴請求被全部駁回

人民網上海8月7日電 (王文娟、高遠)因涉虛假陳述被處罰、被近千名股民起訴索賠約1.69億元,上市企業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捲入與股民之間的糾紛訴訟。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庭審現場 (吳豔燕 攝)

上海高院立案後,由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上海高院金融庭副庭長宋向今、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許曉驍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茆榮華擔任審判長。今天下午14時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的上訴,維持原判,這起受到金融界高度關注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於塵埃落定。

回眸:近千名股民索賠約1.69億元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團旗下的內地上市企業,同時也是頗具影響力的高科技上市企業之一。來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3年,方正科技共有28家經銷商,通過全資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經銷商股權。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北大方正集團於1998年5月成為方正科技股東,2012年變更成為方正科技的實際控制人。2003年起,方正集團在人事任免、員工薪酬、資金審批、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實際控制方正科技的經銷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方正科技與上述經銷商因受方正集團控制而存在關聯關係。

經調查,自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間,方正科技及子公司與各經銷商之間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多筆,數額從6億元至53億元不等,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報及2015年半年報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項。

與此同時,武漢國興於2010年至2014年成為方正科技的股東,與方正集團互為一致行動人,遺憾的是,方正集團、武漢國興均未將二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事實告知方正科技,導致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報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對外發布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此公告引起股民高度關注。

2017年5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出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方正集團、方正科技、武漢國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方正科技的相關人員也被問責,中國證監會對他們作出了5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對部分人員給予警告。

決定書還認定,方正集團、武漢國興未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項,導致方正科技年報存在重大遺漏,系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在得知方正科技的違法違規行為後,近千名股民不約而同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紛紛提出,自己作為投資者交易方正科技股票所產生的投資差額損失以及稅費損失與方正科技的信息披露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要求方正科技承擔賠償責任。

據上海金融法院統計,該院目前共受理近千名投資者對方正科技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索賠總額約1.69億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該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相關規定,依職權將盧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選定為示範案件。今年5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方正科技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

二審激辯:四大爭議焦點

1、投資者買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為與方正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關係?

方正科技認為,該公司從2005年開始未披露關聯交易,在此後長達十年的過程中,四位被上訴人並沒有買入方正科技的股票,直到2015年受了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發佈的利好公告影響,投資者才購入股票,所以不存在交易因果關係。

投資者認為,只要投資者在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方正科技股票,並持有到揭露日後賣出,就可以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

2、投資差額損失應以何種方法確定股票買入均價?

方正科技認為,一審判決採用“第一筆有效買入後的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會將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經賣出、只是當時並沒有清倉的證券的實際交易價格計入買入成本,有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投資者認為,本案應採用實際成本法計算差額損失,這種計算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反映了投資者的實際損失。

3、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應如何計算?

方正科技認為,本案《損失核定補充意見書》的計算方法導致部分案件出現投資者損失“未受系統風險影響”的不合理情況,應當合理確定系統風險的最低比例。方正科技通過相關計算提出將41.87%作為最低比例。

投資者認為,本案不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果必須要扣除,也應在10%的範圍內統一酌情扣除。

4、損失計算是否需要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以外的其他因素?

方正科技認為,投資者的部分損失是因為方正科技經營業績下滑及債務問題造成股價下跌所致,這屬於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應予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應以無法準確計算而不予扣除,應酌情認定影響比例並予以剔除。

投資者認為,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尚未界定明確的情況下,非系統風險更難以確定,究竟什麼是非系統風險也沒有相關法律和事實依據,故法院對此不應予以考慮。

上海高院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來自上海高院的一份統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近年來增長迅速,從2015至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的年收案量從74起猛增到2264起,此類案件中“揭露日”認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以及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等問題都比較複雜,對法院的專業化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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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方正科技上訴請求被全部駁回

人民網上海8月7日電 (王文娟、高遠)因涉虛假陳述被處罰、被近千名股民起訴索賠約1.69億元,上市企業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捲入與股民之間的糾紛訴訟。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庭審現場 (吳豔燕 攝)

上海高院立案後,由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上海高院金融庭副庭長宋向今、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許曉驍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茆榮華擔任審判長。今天下午14時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的上訴,維持原判,這起受到金融界高度關注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於塵埃落定。

回眸:近千名股民索賠約1.69億元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團旗下的內地上市企業,同時也是頗具影響力的高科技上市企業之一。來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3年,方正科技共有28家經銷商,通過全資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經銷商股權。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北大方正集團於1998年5月成為方正科技股東,2012年變更成為方正科技的實際控制人。2003年起,方正集團在人事任免、員工薪酬、資金審批、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實際控制方正科技的經銷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方正科技與上述經銷商因受方正集團控制而存在關聯關係。

經調查,自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間,方正科技及子公司與各經銷商之間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多筆,數額從6億元至53億元不等,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報及2015年半年報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項。

與此同時,武漢國興於2010年至2014年成為方正科技的股東,與方正集團互為一致行動人,遺憾的是,方正集團、武漢國興均未將二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事實告知方正科技,導致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報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對外發布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此公告引起股民高度關注。

2017年5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出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方正集團、方正科技、武漢國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方正科技的相關人員也被問責,中國證監會對他們作出了5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對部分人員給予警告。

決定書還認定,方正集團、武漢國興未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項,導致方正科技年報存在重大遺漏,系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在得知方正科技的違法違規行為後,近千名股民不約而同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紛紛提出,自己作為投資者交易方正科技股票所產生的投資差額損失以及稅費損失與方正科技的信息披露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要求方正科技承擔賠償責任。

據上海金融法院統計,該院目前共受理近千名投資者對方正科技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索賠總額約1.69億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該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相關規定,依職權將盧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選定為示範案件。今年5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方正科技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

二審激辯:四大爭議焦點

1、投資者買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為與方正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關係?

方正科技認為,該公司從2005年開始未披露關聯交易,在此後長達十年的過程中,四位被上訴人並沒有買入方正科技的股票,直到2015年受了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發佈的利好公告影響,投資者才購入股票,所以不存在交易因果關係。

投資者認為,只要投資者在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方正科技股票,並持有到揭露日後賣出,就可以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

2、投資差額損失應以何種方法確定股票買入均價?

方正科技認為,一審判決採用“第一筆有效買入後的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會將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經賣出、只是當時並沒有清倉的證券的實際交易價格計入買入成本,有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投資者認為,本案應採用實際成本法計算差額損失,這種計算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反映了投資者的實際損失。

3、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應如何計算?

方正科技認為,本案《損失核定補充意見書》的計算方法導致部分案件出現投資者損失“未受系統風險影響”的不合理情況,應當合理確定系統風險的最低比例。方正科技通過相關計算提出將41.87%作為最低比例。

投資者認為,本案不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果必須要扣除,也應在10%的範圍內統一酌情扣除。

4、損失計算是否需要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以外的其他因素?

方正科技認為,投資者的部分損失是因為方正科技經營業績下滑及債務問題造成股價下跌所致,這屬於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應予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應以無法準確計算而不予扣除,應酌情認定影響比例並予以剔除。

投資者認為,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尚未界定明確的情況下,非系統風險更難以確定,究竟什麼是非系統風險也沒有相關法律和事實依據,故法院對此不應予以考慮。

上海高院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來自上海高院的一份統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近年來增長迅速,從2015至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的年收案量從74起猛增到2264起,此類案件中“揭露日”認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以及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等問題都比較複雜,對法院的專業化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


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審宣判


行政處罰決定書截圖

為明確相關法律適用標準,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環境,上海高院在二審期間專門召開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投資者損失及市場系統風險計算問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金融監管機構代表以及來自北京、上海、深圳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價值在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參與研討。

記者同時獲悉,此前,在本案一審期間,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上海金融法院委託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對本案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是否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及相應的扣除比例進行了核定。該中心於2019年2月、4月先後出具《損失核定意見書》及《損失核定補充意見書》,就上述問題出具了專業意見。

在今天的判決後,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本案合議庭成員、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許曉驍,他針對案件爭議焦點作出了逐一分析。

首先,根據虛假陳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推定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的行為均受到了虛假陳述的誘導。本案被上訴人買入方正科技股票的時間均在該範圍之內,故應推定買入行為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

其次,“移動加權平均法”考慮了從實施日至揭露日整個期間內投資者每次買入證券的價格和數量,同時剔除了因賣出證券導致的盈虧問題,能夠較為客觀、公允地反映投資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計算結果,一審法院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計算機軟件分析交易數據並計算結果,能夠解決“移動加權平均法”帶來的計算量問題,並不會給投資者救濟增加困難。

再次,關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統一扣劃比例的方法無法反映整體市場風險與單一股價變化的相對關係,同時考察指數變化與股價變化的“同步指數對比法”更具合理性。一審判決採用的計算方法前後一致,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

最後,對於司法解釋中“其他因素”的適用應嚴格把握,本案中方正科技經營業績下滑及債務等問題對其股票價格產生何種影響並不明確,故一審法院未將其作為扣除賠償比例的因素,並無不當。

綜上,上海高院認為,方正科技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投資者的證券買入均價並採用“同步指數對比法”計算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相對公平合理,並無不當,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名詞解讀: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實施日——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揭露日——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基準日——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示範判決機制——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制定發佈了《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這一機制是指該院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範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

平行案件——指群體性證券糾紛中與示範案件有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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