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共享汽車出事故遭保險拒賠 該不該算運營車輛?

保險 汽車租賃 交通 法律 騎行 成都 北青網 2019-06-16
開共享汽車出事故遭保險拒賠 該不該算運營車輛?

尚某駕駛的途歌共享汽車與騎行三輪車的劉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劉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為次要責任。但由於共享汽車公司將車輛投保為非營運車輛,故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理賠。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其餘費用應由尚某賠償,尚某不服提出上訴。

6月12日,該案二審在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丨駕駛共享汽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

事件還得從2017年說起,那時共享汽車正如火如荼。

尚某因為難打到車,通過在手機APP,在街邊租賃途歌共享汽車一部。駕駛途中,尚某與劉某發生了交通事故。

尚某回憶,當時劉某駕駛三輪車斜穿馬路,他剎車不及,兩人便發生了碰撞。事故導致劉某腦挫裂傷、腰部骨折,住院治療14天,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尚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於是,劉某將本案的相關責任方起訴至法院,其自認承擔三成責任,實際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

由於尚某駕駛的是共享汽車,這起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被告則格外眾多。

肇事司機尚某自然是被告之一,途歌公司為共享汽車的經營方,而肇事車輛是登記在北京電信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電信公司)名下,經北京清玲雪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清玲雪公司)轉租至途歌公司,故三公司均被列為被告。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自然也被列為共同被告。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共享汽車屬於營運機動車,但其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故該車輛在三者險保險期間內改變了使用性質,同時使用性質的改變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長在110800元,尚某賠償劉某48359. 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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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丨當事各方均不同意保險公司免責

12日上午,該案二審在三中院開庭審理。北青報注意到,有意思的是二審中,當事各方均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免責主張。

尚某在法庭上表示,涉案車輛並非為“營運”性質,其租賃共享汽車的目的是作為代步工具,是私用性的,不是為了獲取利益,車輛性質並未改變,仍然為“非營運”性質,與行駛證、保險合同記載一致。

尚某稱,即使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成立,本案亦應由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在購買、出租、轉租等過程中,均明知車輛用途為租賃業務,仍然登記為“非營運”,並按照“非營運”車輛投保,故三公司具有過錯。

尚某認為,自己按照手機客戶端的流程完成了租賃活動,但途歌公司未告知行駛證、保險合同情況。

“這些信息只有當租賃成功且進入汽車後,租車人才能看到,因此,即使存在車輛性質不符的問題,發生事故後亦不應由尚鵬宇承擔責任,否則無異於將車輛性質不符問題帶來的賠償責任轉嫁到租車人身上。”

法庭上受害人劉某的律師表示,同意尚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其主張由於保險公司未能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無效。如法院認定免責條款有效,則本案損害應由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尚鵬宇承擔連帶責任。

電信公司辯稱,電信公司在與清玲雪公司的租賃合同中已經明確寫明因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清玲雪公司負責。而清玲雪公司辯稱,清玲雪公司在與途歌公司的租賃合同中約定因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途歌公司負責。

途歌公司辯稱,尚某租賃的涉案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途歌公司在辦理投保手續時,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營業執照、記載了公司主營業務為分時租賃業務,並且途歌公司在該保險公司處已經購買了多份保險,在出險後也得到了理賠,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對車輛登記的性質與實際用途是明知的,故不能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途歌公司同時認為,該案為侵權法律關係,如保險公司免責主張成立,應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其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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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丨共享汽車 是否屬於營運車輛

那麼,共享汽車的性質是否屬於營運車輛?

三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杜麗霞表示,法律法規對共享汽車行業規範並不明確,共享汽車企業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賃經營是否合規,各地規定並不一致,深圳要求從事共享汽車的車輛必須登記為營運,成都、廣州要求登記為租賃,北京對此並未有明確規定。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營運”認定並不一致。從生效判決檢索的情況看,共享汽車是否應認定為“營運”車輛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產生分歧的原因是對於“營運汽車”與“非營運汽車”認定的依據和標準不清。

此外,北青報記者還注意到,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認定也不一樣。途歌公司為行業知名企業,保險公司應該也有條件知道途歌公司投保車輛實際用途,在其可能未盡到核保義務的情況下,能否認定以登記“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賃經營構成“投保後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存在不同認識;根據途歌公司提交的事故案例,保險公司在此之前對以非營運性質登記的車輛發生的事故進行賠償,在途歌公司經營出現困難後,又以“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償,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或交易慣例,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延展 丨“共享”恐引發“私憂” 共享汽車路在何方?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由於共享汽車租賃程序更便捷、受眾更廣,故在發展之初,各租賃公司搶佔市場勢頭更猛,業務拓展更快,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就更多。

用戶可以通過手機APP自助完成租賃業務,但很難通過手機客戶端充分了解車輛性質、投保信息等情況,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各地對租車人、受害人能否據此主張租賃公司具有過錯認定並不一致。這些問題的認定關係到交通事故發生後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如認定不當,可能造成賠償風險向用戶的轉移,最終也必然影響行業發展、社會進步。

對於相關的風險問題,杜麗霞表示,對出租車輛給共享汽車公司的企業而言,其具有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資質,將車輛出租給共享汽車公司,可能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對共享汽車公司而言,投保過程中存在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情形,可能面臨保險公司拒賠;在經營過程中未充分保障用戶對車輛性質、投保信息、免責事由等情況的知情權,發生事故後應承擔責任。對保險公司而言,核保過程中存在明知車輛實際使用性質,仍然按照非營運車輛進行核保的情況,一旦發生事故不能以“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償。對共享汽車行業而言,車輛數量大而且可能來源於融資租賃或轉租,一旦共享汽車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其上下游企業均會面臨較大風險。

杜麗霞還表示,該案不僅在法律適用方面有值得研究、討論的價值,還具有較強的指導、示範作用,尤其在規範新興行業運行、服務和保障營商環境,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文並攝/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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