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A6工作室魏然

案例分享

2018年度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新民再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新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旅公司)

被告(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財保烏支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烏縣支公司)

【基本案情】

中**旅公司為其所屬的新A6××××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財保烏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4年3月12日7時58分許,駕駛員馬某駕駛新A6××××號車沿高速公路G30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022KM+128M處(該處路面積雪結冰)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曹*駕駛的遼H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遼H7×××掛號重型半掛車追尾,後又與中央分隔帶波形防撞板相撞,造成新A6××××號車乘車人郭*當場死亡,馬某和車內16名乘車人受傷,新A6××××號車和遼H7×××掛號車受損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認定,馬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及新A6××××號車乘車人郭*、阿來**、範**、王**等17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出具的該事故認定書附有新A6××××號客車受傷的16名乘客的基本情況登記表。事故發生後,中**旅公司支付馬某和車內16名受傷乘客各項經濟損失及公路路產損失。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A6工作室魏然

案例分享

2018年度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新民再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新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旅公司)

被告(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財保烏支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烏縣支公司)

【基本案情】

中**旅公司為其所屬的新A6××××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財保烏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4年3月12日7時58分許,駕駛員馬某駕駛新A6××××號車沿高速公路G30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022KM+128M處(該處路面積雪結冰)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曹*駕駛的遼H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遼H7×××掛號重型半掛車追尾,後又與中央分隔帶波形防撞板相撞,造成新A6××××號車乘車人郭*當場死亡,馬某和車內16名乘車人受傷,新A6××××號車和遼H7×××掛號車受損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認定,馬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及新A6××××號車乘車人郭*、阿來**、範**、王**等17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出具的該事故認定書附有新A6××××號客車受傷的16名乘客的基本情況登記表。事故發生後,中**旅公司支付馬某和車內16名受傷乘客各項經濟損失及公路路產損失。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網絡圖片)

後查明,2014年3月20日,新疆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昌吉州車管所)第二支隊出具的證明中載明:因其年齡未滿18週歲,於1993年2月8日持用其兄馬*居民身份證考取了B型機動車駕駛證,後於1997年6月11日增駕A型機動車駕駛證,又於2009年2月6日換取了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使用至今。

2015年3月19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作出了甘公交撤字(2015)第625102270000431號《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登記/駕駛許可決定書》,認定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存在以虛假信息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決定撤銷馬*機動車駕駛許可(機動車駕駛證號:652322197304213013),並以《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的方式通知了昌吉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15年5月7日,昌吉州車管所出具《情況說明》,予以撤銷馬某駕駛許可。

【案件焦點】

駕駛員馬某是否具備有效的駕駛資格?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A6工作室魏然

案例分享

2018年度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新民再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新疆**旅旅遊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旅公司)

被告(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財保烏支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烏縣支公司)

【基本案情】

中**旅公司為其所屬的新A6××××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財保烏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4年3月12日7時58分許,駕駛員馬某駕駛新A6××××號車沿高速公路G30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022KM+128M處(該處路面積雪結冰)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曹*駕駛的遼H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遼H7×××掛號重型半掛車追尾,後又與中央分隔帶波形防撞板相撞,造成新A6××××號車乘車人郭*當場死亡,馬某和車內16名乘車人受傷,新A6××××號車和遼H7×××掛號車受損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認定,馬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及新A6××××號車乘車人郭*、阿來**、範**、王**等17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出具的該事故認定書附有新A6××××號客車受傷的16名乘客的基本情況登記表。事故發生後,中**旅公司支付馬某和車內16名受傷乘客各項經濟損失及公路路產損失。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網絡圖片)

後查明,2014年3月20日,新疆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昌吉州車管所)第二支隊出具的證明中載明:因其年齡未滿18週歲,於1993年2月8日持用其兄馬*居民身份證考取了B型機動車駕駛證,後於1997年6月11日增駕A型機動車駕駛證,又於2009年2月6日換取了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使用至今。

2015年3月19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作出了甘公交撤字(2015)第625102270000431號《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登記/駕駛許可決定書》,認定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存在以虛假信息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決定撤銷馬*機動車駕駛許可(機動車駕駛證號:652322197304213013),並以《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的方式通知了昌吉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15年5月7日,昌吉州車管所出具《情況說明》,予以撤銷馬某駕駛許可。

【案件焦點】

駕駛員馬某是否具備有效的駕駛資格?

「案例」冒用他人的名字考取駕駛證駕駛車輛對保險事故產生的影響?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一審由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後,被告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改變了判決結果,後原告申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法院認為:

馬某採用冒用他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向行政機關申請駕駛機動車並取得行政許可,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撤銷是對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所作出的終止駕駛資格的處理決定,而不是確認行政許可自始無效,終止自撤銷決定作出並生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撤銷行政許可案件應當以行政違法為前提、以信賴保護為原則、以利益權衡為內容等多方面進行考量。

本案中,中**旅公司依法審查了馬某獲得行政許可並由行政機關頒發的真實有效證件,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中**旅公司向**財保烏縣支公司投保的目的是其為所投保車輛若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通過投保方式獲得補償。如果要求中**旅公司具有超出享有行政審查公權力的公安機關發現查證馬某所提交的所有證明資料存在冒用行為,顯然超出第三人所應具有的能力和承擔的義務,具有不客觀、不現實及不合理性。故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財保烏縣支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後語】

本案處理的難點是對駕駛員馬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證的認定及其行為對第三人造成的影響。

在本案中,法院從客觀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了綜合論證。首先,馬某初次學習機動車駕駛證時因未滿18週歲而使用其兄長馬*的姓名和身份證,填寫各類表格時使用馬某本人照片,通過學習和考試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年滿18週歲後又經過自己學習進行了兩次增駕,公安行政機關未發現馬某使用他人身份情形仍通過審核向馬某頒發了姓名為“馬*”的機動車駕駛證,馬某並以此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行業。

其次,馬某採取冒名頂替的方式取得公安行政機關頒發的姓名為“馬*”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採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向 行政機關申請機動車駕駛資格行政許可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行政機關依法撤銷馬某的駕駛資格的行政許可決定是終止其駕駛資格的處理決定,而非確認行政許可自始無效,終止自撤銷決定作出並生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基於社會對行政機關公信力的信賴,對與被許可人發生的各類交往、交易予以信賴保護。中**旅公司依法審查了馬某獲得行政許可並由行政機關頒發的真實有效證件,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財保烏縣支公司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免責任事由不成立,應當依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事實是案件審理的基礎,法律是案件審理的尺度,公平正義是案件審理的內涵,在事實清楚,法律準確,兼顧公平正義的基礎上依法審判,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發展。

編寫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高憲偉

來源:《中國法院年度案例》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