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家用”商業險不賠!

保險 滴滴打車 轎車 法律 交通 劉豔成都律師 2019-05-18

私家車用於跑“滴滴”,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現在告訴你,保險公司只承擔交強險賠付,不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家用”商業險不賠!

【基本案情】

30多歲的肖先生在長安鎮一家企業工作,他稱,2017年11月24日下午,他駕駛私家車回廠,在經過虎門鎮陳村連馬路34號路口時,為避讓其他車輛,他的車子衝進一個工廠,事故造成他的車嚴重受損、車上同事受輕傷,工廠圍牆及保安室也嚴重受損。

事故發生後,肖先生立即報案。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先後到場查勘,交警部門認定肖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先生認為,他的車已購買了包括交強險、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等在內的“全保”,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他所有的損失。

今年2月,肖先生向法院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對方賠償其損失79398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維修費43000元、損壞樹木賠償款1000元、房屋損壞賠償款20148元、鑑定房屋損壞賠償評估費950元、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300元、誤工費5000元、生活費3500元以及賠償乘客費用3000元等。

另查明,肖先生在事發前一年開通了網約車服務,一年接單539宗,事發當天有3單順風車合乘記錄。事發時,車上乘客手機號、行程地點、時間等與當天的合乘記錄信息相互吻合,即當時肖先生正從事網約車服務。

【問題呈現】

肖先生購買的是非營業性質的車險,但現在從事網約車服務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1: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車輛購買的是非營業性質的車險,而車輛出事時處於營運狀況,且未告知保險公司,故不予賠償。

觀點2:予以部分賠償。肖先生故意隱瞞了其提供網約車服務的事實,而車輛因從事網約服務導致出行路線不固定,出行頻率提高,在途時間加長,使用範圍及行駛區域擴大,勢必顯著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事故概率也會顯著提高,故保險公司無須賠償肖先生商業險部分的保險金。但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對樹木賠償款、房屋損壞賠償費、鑑定房屋損壞賠償評估費承擔賠償責任。

【按例說法】

保險費與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對價關係,自用車輛風險小則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則保費高。眾所周知,網約車屬收費服務,肖先生在事發前一年開通網約車服務,有收費的意圖和事實,且與乘客之間無特別關係,符合車輛營運的特徵。其營運行為致使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等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也隨之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解除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肖先生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營運情況,而肖先生未能履行以上通知義務,且營運行為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

【知識拓展】

“家用”改“營運”,保險費不同。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駕駛人容易存在認識誤區,以下兩個問題值得駕駛人注意。

1.全保≠全賠

法官表示,“全保”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只是民眾對於保險投保險種的一種俗稱。一般而言,民眾認可的“全保”是指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幾個險種,另外還可以附加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等。

而“全保”也不等於“全賠”,也就是說,並不是駕駛人所有的事故損失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對於具體的賠償範圍、免責事項、免責情形等,合同條款或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約定或規定。

2.提供網約車服務=營運

法官表示,目前大量私家車司機加入滴滴等平臺的網約車服務,實質上已將車的“家用”性質悄然改為了“營運”性質,卻又往往未能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購買保險。這樣的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車主都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相應的損失難以得到保障。

[劉豔律師,從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同時編著中小學法制教育類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讀本》等系列叢書三十餘本。引擎搜索網站“成都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律師網,劉豔律師”或微信搜索公眾號“成都律師劉豔”,瞭解更多相關內容。文章來源:民商事實務、廣州日報、民事法律參考,有改動。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提供普法參考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及時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或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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