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車主還需自掏腰包嗎?

保險 交通 醫療保險 藥品 天津二中院 2019-04-30

來源:秦淮法院

轉載自: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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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

人們的保險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

保險漸漸地走進了千家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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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給人們帶來保障的同時

也引發一些有趣的事情

比如有些國家還推出了“天氣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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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異常導致企業

或個人遭受損失後

保險公司會向投保者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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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邊說的保險種類或許鮮有人知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對車主來說應該不陌生

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說說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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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化名)是廣興公司(化名)的客車駕駛員,具有合法的駕駛證。有天,他駕駛公司客車到某路口時與莫凡(化名)未按信號指示通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莫凡受傷。事故發生後,莫凡被送往醫院治療。經司法鑑定,莫凡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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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駕駛的客車曾在星星保險公司(化名)投保了交強險、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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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結束後

莫凡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遂將星星保險公司、廣興公司和李明

訴至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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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凡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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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賠償手術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合計155085.14元。

被告星星保險公司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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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事故認定無異議,公司不承擔超出醫保範圍的非醫保用藥;

2、醫療費中包含了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重複計算;交通費莫凡未能提供相應的票據,認可200元。

被告廣興公司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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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發生無異議,不同意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其他費用同星星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李明與被告廣興公司的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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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了事情經過

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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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三被告應否承擔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意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車主還需自掏腰包嗎?

關於事故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明系履行職務期間發生本次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故由廣興公司按責依法承擔,法院酌定廣興公司對莫凡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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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案客車在星星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故星星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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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應否扣除超出醫保範圍的非醫保用藥?

保險人不承擔非醫保費用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因星星保險公司未就醫保外用藥對應的醫保內替代性藥品費用進行舉證,故法院對此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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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莫凡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

❀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院認為莫凡系重複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交通費。莫凡雖未能提供票據證明,但根據莫凡的傷情、就診次數及路途遠近,認可莫凡的交通費為200元。

❀關於莫凡的其餘主張,法院根據責任劃分及查明事實,認定星星保險公司最終應向莫凡支付120898.28元。

意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車主還需自掏腰包嗎?

判決如下:

1、被告星星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莫凡各項費用合計120898.28元;

2、駁回原告莫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意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車主還需自掏腰包嗎?

對廣大車主朋友而言,雖然大家都不希望交通事故出現,但是多多瞭解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面的知識是十分重要的。畢竟做好保障才能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才能更加妥當,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首先在機動車保險中的任何險種,對於出險的賠付都是有限額的,除了交強險是固定統一的賠付標準外,商業險都是看用戶買多少額度的保險,那麼出險時,保險公司就按約定賠付多少。其次要看車主承擔賠償的數額,如果比購買的交強險的限額和商業險限額的總和要多,那麼車主向對方所承擔的賠償比保險總賠償的數額多,不足的部分就要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如果不小心出險了可以參考以下流程:報案;理賠人員到事故現場勘查、檢驗;定損估價;提交索賠材料;確定賠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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