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李某駕照被扣滿12分,駕駛車輛與唐某電動自行車相撞,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免責?且看江寧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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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駕照被扣滿12分,駕駛車輛與唐某電動自行車相撞,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免責?且看江寧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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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駕照被扣滿12分,駕駛車輛與唐某電動自行車相撞,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免責?且看江寧法院的判決。

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案情介紹

2017年11月,李某在駕照已被扣12分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客車在轉彎時碰撞到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

案涉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與某保險公司就李某駕照被扣12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免責產生糾紛。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是管理道路交通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而非行政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並不等同於即喪失駕駛資格。李某駕駛證已累計記分12分與無證駕駛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具有本質的區別,該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其以此為由要求免除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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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7年11月,李某在駕照已被扣12分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客車在轉彎時碰撞到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

案涉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與某保險公司就李某駕照被扣12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免責產生糾紛。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是管理道路交通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而非行政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並不等同於即喪失駕駛資格。李某駕駛證已累計記分12分與無證駕駛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具有本質的區別,該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其以此為由要求免除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對話法官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王波峰

Q: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為何不等於自然喪失駕駛資格?

A: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達到12分,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駕駛證及駕駛人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接受考試的前提條件,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學習並通過考試,則記分予以清除併發還駕駛證,並不等同於記滿12分即喪失駕駛資格,駕駛資格的取消需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作出。

Q:駕駛證記12分為何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A: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應當及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考試,以清除記分、確保駕駛資格迴歸正常,這與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等免責情形並不相符,兩者雖同屬法律規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但依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未經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這並不能當然成為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

同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情況下,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即使保險合同約定將駕駛證記分達12分作為免責事由,保險公司還應在訂立合同時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和提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以駕駛人駕駛證已記滿12分為由要求免除其賠償責任顯然缺乏合同依據。

法院從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發,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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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7年11月,李某在駕照已被扣12分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客車在轉彎時碰撞到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

案涉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與某保險公司就李某駕照被扣12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免責產生糾紛。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是管理道路交通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而非行政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並不等同於即喪失駕駛資格。李某駕駛證已累計記分12分與無證駕駛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具有本質的區別,該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其以此為由要求免除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駕照扣滿12分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對話法官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王波峰

Q: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為何不等於自然喪失駕駛資格?

A: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達到12分,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駕駛證及駕駛人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接受考試的前提條件,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學習並通過考試,則記分予以清除併發還駕駛證,並不等同於記滿12分即喪失駕駛資格,駕駛資格的取消需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作出。

Q:駕駛證記12分為何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A: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應當及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考試,以清除記分、確保駕駛資格迴歸正常,這與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等免責情形並不相符,兩者雖同屬法律規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但依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未經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這並不能當然成為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

同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情況下,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即使保險合同約定將駕駛證記分達12分作為免責事由,保險公司還應在訂立合同時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和提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以駕駛人駕駛證已記滿12分為由要求免除其賠償責任顯然缺乏合同依據。

法院從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發,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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