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都沒提,車商就遭'嚴重損失'?法院:構成欺詐,全額退款

保險 二手車 BMW 法律 轎車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9-05-12
車都沒提,車商就遭'嚴重損失'?法院:構成欺詐,全額退款

購車者李女士放棄購車,但車商提出此車已上保險,未全額退款,李女士遂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撤銷《退車協議》,退還7000元,並賠償其他損失2000餘元。5月10日記者獲悉,北京海淀法院認定車商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退車協議,車商退還7000元。

李女士於去年10月21日到4S店看車。車商銷售人員向她推薦了寶馬218i型機動車,聲稱該車做優惠活動,建議她先交訂金。隨後李女士簽了《訂單》,並交1萬元訂金,但未簽訂機動車購買合同。當月30日,車商要求李女士補齊購車所有款項21萬元。李女士便通過網上轉賬交付20萬元,明確表示不同意車商代理買保險。

次月2日,車商通知李女士提車,李女士提出用已交的21萬元另購寶馬X1型機動車。此時,車商稱,已用李女士的名義給一輛寶馬218i型機動車買了保險,要求李女士承擔經濟損失。11月21日,李女士出於先要回部分資金考慮而簽署了《退車協議》,接受車商退回的19萬餘元,車商扣下了所謂車輛損失費7000元。此後,李女士自行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

法庭上,車商表示7000元是籤《退車協議》時雙方協商的結果,因車開過發票、上了保險,再賣只能當二手車銷售,當時估計公司損失在1.5萬元到2萬元左右,最後雙方折中為7000元。李女士則稱,當時不清楚車商這些損失從何而來,自己為了儘快在小客車購車指標到期前拿回購車款,所以簽了這協議。

法院查明,李女士在車商簽署了購車《訂單》,其中有“買方在我店投保,險種為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保額、不計免賠險”等內容。當月31日,車商人員代李女士就涉案車投保。次月2日,車商銷售人員微信告知李女士辦理提車手續,但她不想買該型號車,雙方發生爭議。之後雙方簽退車協議,其中約定李女士承擔車輛再售的部分損失費用7000元。次日,車商向李女士轉賬19萬餘元。保險公司也退還了絕大部分保險費。

就此法院認為,因李女士提出另購他車,致雙方未能簽訂購車協議並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同意解除原購車預約合同關係,符合法律規定。車商雖稱該車已開過發票、上保險,只能當二手車再售,公司會受到較大損失,但未提供證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2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第3.1條規定,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畢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據此,車輛未向購車人交付,沒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不存在“當二手車銷售”的問題。至於車是否上過保險,與車輛價值更無因果關係。因此,車商關於“車貶值”說法無事實依據。

車商未與李女士正式籤購車合同,亦沒交車,不存在“退車”問題。車商在李女士沒簽購車合同前,先行以她的名義買車輛保險,如有損失應自擔。因此,車商以遭受“嚴重損失”為由要求李女士承擔7000元損失費,構成欺詐。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李女士在“不清楚車商這些損失從何而來”的情況下籤退車協議,有權請求撤銷。法院判決撤銷《退車協議》,並由車商退還7000元購車費,但因李女士“更換購車”,在事情起因上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未支持李女士其他賠償要求。

法官宣判後,被告車商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退款義務。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