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佔用女兒七萬元彩禮被告上法庭 法院:已構成不當得利 應全額返還

不完美媽媽 法律 農村 錦州政法 2019-06-07

繼母在女兒訂婚時代女兒收下男方的七萬元彩禮,之後便將該款佔為己有,且拒不返還,於是被其女兒告上了法庭。日前,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7年8月,家住黑山縣某村的年輕姑娘秀霞(化名)經人介紹,與鄰村小夥大軍(化名)相識並相戀。當年年底,秀霞的繼母劉某和其父王某在大軍父母提議下,同意為兩個孩子舉行訂婚儀式。其間,按農村習俗,在雙方親屬的見證下,劉某代秀霞收下了男方七萬元彩禮。令秀霞沒想到的是,繼母收下七萬元彩禮錢後,竟拒絕交還自己。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秀霞只好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男友贈與原告的七萬元彩禮。

在庭審過程中劉某辯稱,這筆彩禮是其代表女方家代收的,並不是交給其所有,該彩禮經與秀霞父親王某協商後,用於償還欠親友的債務和家庭生活支出,並不是其私自佔有,故該款應由其與秀霞父親共同償還,因此申請追加王某為案件當事人。王某辯稱,這筆彩禮錢並未用於家庭開銷,也沒有償還債務,七萬元彩禮中有五萬元是定期存款,始終沒有動用,另外兩萬元也是存款,這兩筆錢均存在劉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風俗習慣,彩禮是男方為締結婚姻關係而贈與女方的財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對於女方的附條件贈與行為。本案中,男方在訂婚時給付的七萬元彩禮,應屬於秀霞財產,劉某代收後應予返還,所以繼續佔有該財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對於劉某主張部分財產用於生活開銷的理由,是其因此財產獲益的證明,不構成不予返還的抗辯意見。因劉某與王某為夫妻關係,該七萬元用於家庭支出,理應由劉某與王某共同返還。故依法判決被告劉某、第三人王某返還原告秀霞彩禮款七萬元,二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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