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報警、報險,正確的索賠時效決定你的保險保不保險-工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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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索賠時效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間,也即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在此期間,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也未提供必要的單證或領取保險金,將被視為放棄自身的索賠權利。

保險實務中,不少投保者因對保險索賠時效問題缺乏足夠認知,錯過正確索賠期間,導致保險公司最終拒絕理賠,雙方出現不必要的法務糾紛。常見的索賠時效問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類:1.未及時報警、報險,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2.未在有效索賠時效期間提出索賠訴訟,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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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報險時效問題的重要性

當下的保險市場中,長期存在虛假惡意騙保情況,因此,保險人除了要應對保險標的自身存在的風險,還需面臨可能發生的惡意騙保風險。在這其中,被保險人的報警、報險問題就顯得十分關鍵。在保險事故中,及時的報警、報險,有助於警方第一時間接手事故現場,對事故原因、責任、性質進行調查,開具客觀公正的事故證明;同時,保險公司第一時間接到報險,也會迅速派出勘察定損人員,對事故原因、性質進行調查,儘快定損核損,避免惡意騙保的情形出現。

以工程保險中的工程機械綜合保險為例,其保險標的為建築工地上的重要施工機械,如挖掘機、塔吊、起重機等,其保險責任主要是保證各類“機械設備自身損壞損毀”、“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意外傷亡”、“機械設備操作導致第三者生命財產損失”等風險事故的風險賠償。

在工程機械綜合保險的風險因素中,包括意外事故風險與自然災害風險兩類,其中意外事故風險中就包括人為因素的意外風險。如:工程機械操作手的操作安全,是否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持證上崗等,這是當下工程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的機械用具風險因素,這些風險因素也直接關係到保險人是否存在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在工程機械綜合保險的免責條款中有以下規定:

操作保險標的的人員不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操作保險標的的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保險標的被作為犯罪工具;

保險標的在測試、展覽期間,在營業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吊裝、拖帶、運輸期間;

保險標的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

綜上,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機械的意外事故,而被保險人並未及時報警、報險,那麼將導致警方與保險公司無法對事故原因、性質進行判斷。這期間,包括工程機械駕駛員的信息與生理狀態,是否具有國家規定的操作資格證,是否處於飲酒狀態;工程機械本身的受損程度、受損原因,都因未及時報警、報險,失去了查證與定損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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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有效報險時間,既有著及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的原因,也有著第一時間掌握事故資料,準確定損核損,避免虛假、惡意索賠的風險。因此,對於投保者,當發生保險事故後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人到現場勘查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否則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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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訴訟導致的拒賠問題

除了及時報警、報險的時效問題,正常的索賠時效問題還包括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訴訟時效問題。在保險實務中,許多投保人由於對保險索賠訴訟時效知識缺乏足夠了解,導致其錯過合理的索賠訴訟期間,導致保險人拒絕賠償。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即是說,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除了應及時報警、報險,還應在法律規定的保險索賠時效內提出索賠申請。實務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後會受多種因素影響,加之對正常保險索賠時效知識的缺失,導致錯過最佳索賠時間,出現大量的法務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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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為例,若某施工工地發生施工意外,導致施工人員受傷,事後經法院判決,施工公司對受傷人員負有相關數額的經濟賠償責任,而該公司由於對賠償結果無法接受,選擇與受傷人員或其家屬打“拖延戰”,最終由於法院強制執行,不得不支付相應賠償費用。而此時,距離法院判定其負有相關數額經濟賠償責任之時,已過了兩年時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絕其理賠申請。

在保險理賠環節中,《保險法》所規定的兩年訴訟索賠有效期,實際上法律給予被保險人行使自身合法索賠權利的時間,若被保險人怠於行使自身保險索賠權利,依法失去相應索賠權利。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訴訟時效期間起始時間的判定,“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這個“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的判定依據在責任保險中,並不是指意外事故本身發生的時間,而是意外事故發生導致的責任賠償,被確定的時間。也許從法律條例角度來理解,有些難度,那麼試著從險種角度來理解: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交強險,被保險人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第三人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代替被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在責任保險的前提下,訴訟時效起始時間判定依據中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實際指的是確認被保險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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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案例中,不少投保者抱怨“買保險容易理賠難”,但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投保人對自身保險權利的認知不夠,在保險索賠過程中因疏忽、過失,導致喪失相應權利,這是十分令人遺憾的。因此,通過上述案例,投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注意及時報警、報險,同時在保險索賠過程中注意索賠時效問題,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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