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男子駕車溺亡,妻子討要兩千萬保費

王維紅去世的兩年多時間裡,他的妻子焦小云已兩次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經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墜入水庫身亡,他生前曾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保險。焦小云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但遭拒賠。

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男子駕車溺亡,妻子討要兩千萬保費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徑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從此處墜入水庫身亡。家屬供圖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慶陽中院,要求賠付保費共計2400萬元。一審期間,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身亡系自殺;王維紅作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其真實的家庭收入、負債及在同行業投保情況,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根據相關規定應不予理賠。

對王維紅死亡的鑑定曾出現波折,他的血樣送檢時,前一份血液檢測報告顯示王維紅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73.0mg/l,重新鑑定則顯示血液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門又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中指出車輛墜入水庫‘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焦小云說,丈夫死後,“醉駕”“自殺”等說法充斥在整個事件當中,平安保險公司拒賠保費,她也隨之被指騙保。

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以“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等為由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後,焦小云上訴,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8年8月29日,該案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經5個多小時審理,法庭宣佈擇日宣判。

火鍋店開業前四天,老闆駕車墜入水庫身亡

王維紅是甘肅省慶陽市人,曾經在慶陽、天水、環縣等地經營了三家火鍋店、三家加盟店和兩家魚莊。他的妻子焦小云說,這幾家飯店每年能帶給他們600-800萬元收入。2015年下半年,王維紅開始籌備在西安再開一家火鍋店。

“經過半年多準備,2016年3月西安的店鋪裝修完畢,我們便計劃在3月19日開業。”焦小云說,在開業前,丈夫王維紅一邊要籌備西安的生意,一邊還要在甘肅文縣考察原材料及市場,“那些天他基本都不在家,忙得停不下來,我心想等開業之後就也能輕鬆點了,沒想到在3月15日突然出事了。”

焦小云回憶稱,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她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文縣公安局交警隊的交警,“他告訴我有一輛車掉進了水庫,他們懷疑可能是我丈夫王維紅出事了。”

文縣位於甘肅省隴南市,距離慶陽市約800多公里,車程13個小時。焦小云一家人趕到文縣公安局交警隊時,已是3月16日早上。

焦小云說,直到見到交警,她仍不願相信丈夫出了事,但3月17日,涉事的車輛被打撈上來,她在車上發現了王維紅的衣服和手包,“到3月18日上午10點多,他的遺體也被打撈上來了。”

王維紅生前曾購買過幾份保險。焦小云說,在確認丈夫出事後,她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他們在當天就派人趕了過來,隨後的屍檢等相關工作,他們也都參與了。”

在王維紅確認死亡的第二天,他在西安的火鍋店照常開業,這一天,王家沒有一個人出現。焦小云說,決定讓火鍋店如期開業也是為了圓丈夫的心願,“但這個火鍋店開業僅幾個月就倒閉了,我家其他的飯店也在他出事之後,因為無人經營打理,陸續停業,3家加盟店因我們不能繼續提供原料,也紛紛退了加盟費。”

兩次血液鑑定結果截然不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

焦小云說,在丈夫去世之後,各種打擊接踵而至,保險理賠相關事宜進展得也並不順利。

2016年3月21日,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維紅的血液樣本送檢後,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鑑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檢驗結果,其中顯示:“送檢的王維紅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73.mg/100ml。”

“這就意味著我丈夫在事發時是醉酒駕駛。”焦小云說,她對這一結果並不信服,因為王維紅平時滴酒不沾,而在事發前一晚,王維紅還曾給她打過電話詢問孩子狀況,並表示他3月15日要從文縣前往西安,安排火鍋店開業事宜。

焦小云說,在拿到血液檢測報告後,警方曾在事發地附近的商店挨個詢問,王維紅是否曾買過酒,“商店都說沒有買過,我於是提出重新做鑑定。”

這一次,焦小云選擇了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我和交警隊的民警以及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一起去上海做的鑑定。”

2016年3月28日,第二次鑑定結果出來了,其中顯示,送檢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嗎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成分。

排除了醉駕、毒駕之後,2016年4月15日,平安保險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解除與王維紅的保險合同;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險費;不予承擔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事故的保險責任。”

平安保險公司在理賠決定通知書中描述了做出上述決定的理由:因本次事故屬於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歉難給付保險金;投保人在投保上述保險合同時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

焦小云說,她在2015年9月,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推銷,與王維紅商議後,便在業務員推薦下,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兩份保險,一個月後通過審核,完成了投保。據她提供的投保合同顯示,《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為300萬元,其中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另一份《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中列舉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焦小云認為,根據合同,保險公司本應賠付2400萬元。

因懷疑第一次鑑定血樣被汙染,焦小云及家人投訴至四川省司法廳,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司法廳和綿陽市司法局同時對此事做出書面答覆,希望焦小云提供更多證明材料。

而此時,焦小云早已與平安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交警認定案件“不是交通事故”,警方稱無法證實騙保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賠付2400萬元保費。該案於2016年12月19日一審開庭。一審期間,文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成為主要證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這份調查報告書中,文縣公安局查明王維紅所駕駛車輛的GPS紀錄顯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點37分左右,王維紅從中廟鄉開往碧口鎮方向,在文縣國道212線肖家店西南71米處車輛速度降至6km/h,繼續向前行駛至肖家店119米處時車輛停下來並熄火,6點24分車輛啟動GPS信號消失,此時王維紅已墜入水中。

調查報告稱,警方勘查中沒有發現路面有制動痕跡,“在車輛駛出路面點位置邊緣有微小痕跡,證明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採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調查分析報告中同時指出,事發地路況好,道路直,視野開闊,輕微坡度,“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下在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

文縣交警最終在這份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中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並在隨後出具了一份《不予處理決定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不是交通事故。

平安保險公司據此認為,王維紅系自殺,並指出王維紅在投保時,幾份保單中的家庭收入金額出入巨大,並刻意隱瞞了負債情況以及在同行業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等為由,要求法院駁回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對於上述問題,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王維紅做餐飲生意,企業之間資金週轉、相互之間存在債務是正常情況,且保險公司所指的債務系公司債務並非個人債務。

對於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中的相關內容,原告認為,該報告在無法排除其它多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推斷出事故“是在當事人王維紅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結論,且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

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男子駕車溺亡,妻子討要兩千萬保費

焦小云就“醉駕”血液檢測一事投入後,四川省司法廳及綿陽市司法局作出書面答覆。家屬供圖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案一審期間,焦小云曾被指“騙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審理,轉為刑事偵查。慶陽市公安局於2017年6月27日回覆慶陽中院,“經複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文縣公安局製作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以及《不予處理決定書》,應當作為證據在該案中適用,並最終以“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等為由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重審開庭,痕鑑專家出庭作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一審期間,2017年1月5日,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曾向慶陽中院發了一份函件稱,“如果焦小云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將會使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取向無法得到弘揚。”焦小云認為,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的這一表述,有干預司法的嫌疑,“並且一審時合議庭一名法官是保險公司員工家屬,我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男子駕車溺亡,妻子討要兩千萬保費

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曾向法院發了一份函件,被原告認為干預司法。家屬供圖

2018年3月30日,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未迴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該案於2018年8月29日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

澎湃新聞在當天的庭審現場獲悉,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案件中原告在投保期間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投保人同行業投保、個人收入及負債的真實情況;文縣公安局《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以及《不予處理決定書》應如何認定;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該如何認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4個焦點展開辯論。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王維紅及焦小云在投保期間故意隱瞞了其真實的家庭收入情況及負債情況,未如實告知其在其它同行業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另外,按照文縣公安局相關調查報告,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應當認定其為自殺,按照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針對“自殺”一說,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痕跡鑑定工程師程剛出庭作證。程剛稱,他接受焦小云委託後於2018年8月13日前往事發地對現場進行勘察發現,事發地為近“s”形道路,並非交警所稱的“道路直,視野開闊”。此外,交警部門在事故分析報告中指出,路面無痕跡,因此推斷王維紅在事發時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但涉事車輛上裝有防抱死系統,一般在制動過程中不會留下制動印記。”

程剛說,交警部門的報告書中還稱事發地第二棵樹幹東側61cm處樹皮脫落,痕跡最高點距路面76cm,因此推斷事發時王維紅曾加速行駛導致車輛騰空而起,“但在該樹距地面約15釐米處還留有一處擦痕,且該樹樹幹細小,因此與車輛發生接觸時,並不是剛性接觸,樹幹會發生傾斜。結合現場情況,樹幹高處的痕跡屬於擦蹭形成,也說明了這一點。”

程剛說,經過計算事發地所留下的痕跡只要車輛時速超過31.4km/h,都可以留下來,“因此現場痕跡只能說明事故車輛是從此處墜入水庫,並不能得出加速行駛及騰空而起的結論。”

對於專家意見,平安保險公司則表示,程剛的專家證言中針對案件進行的痕跡鑑定繫個人行為,並曾收取了鑑定費用,其證詞均是針對警方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進行反駁,這並不是他的鑑定範圍,且證人證言具有感情偏向。

當天的庭審共持續了5個多小時,下午3時許,法庭宣佈該案將擇日宣判。

(記者陳雷柱)

來源:澎湃新聞

相關推薦

推薦中...